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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皮尔安杰罗·卡塔拉诺著 宋晓君 李静译:法与人的概念

 [意]皮尔安杰罗·卡塔拉诺*

                                                             宋晓君、李静*

 

 

     如今,罗马—日尔曼法系国家的罗马法教学有两个主要目标:1)找到该法系内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共同基本原理的起源;2)将法学家从那些与法律体系的近代发展紧密联系的[1],并发生偏离与重叠的概念体系中解放出来,今天,这样的法律体系在以资本主义经济为架构的民族国家内部已经瓦解。

    针对上述目的,在罗马法课程的一开始,就被突出强调的则是那一“最为重要的”法律体系[2],即优士丁尼皇帝编纂的法典。

    就所存在的多种研究对象而言,应该将公法与私法的地位问题在它们之间进行改变与整合[3],应该尽快梳理一下那些互相关联的概念,以便清除那些教理上的自相矛盾与解释者留下的污垢。

    1、法律与事实   如果将“有效性”与“真实性”,“法律”与“事实”混淆,就不能理解法(ius)这一概念。杰尔苏(Celso)对于法的解释[4],成为了罗马法对于法的唯一,从这一解释中也产生了对于法学家的称谓,即正义的大祭司(sacerdotes iustitiae)。

    2、法与道德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公元前还是公元后,就道德与宗教而言,对于法的认识并不是孤立的。法学是有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公法由神圣法、有关宗教祭司和执法官制度组成;而对上帝的崇仰则是万民法中的第一个例证[5]

   3、战和事务祭司法、自然法、民族之间的和平   法的普世性观念最初来源于祭司团的判例,特别是战和事务祭司的判例。这一观念与近现代理论并不一致,根据这一观念,民众之间关系的自然(或最初)状态可能是战争。这一观念在乌尔比安、赫尔莫杰尼安、弗罗伦丁、马尔西安的理论中,以及在优士丁尼法典中被发展了起来[6]。而国际法的概念将无法理解战和事务祭司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所具有的普世性这一事实。

   4、法的普世主义和法的本位主义   法的普世性观念是伴随着帝国理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即从奥古斯都到大安东尼,再到优士丁尼一世,在相关文件中人们可以看到领地(orbis terrarum)和罗马人的法(ius Romanum)这样的概念。法的普世性观念反对的是法的国家主义,并且也反对起源于黑格尔的各种理论思潮,就如同反对种族主义一样。

   5、罗马法体系、国家制度和历史   罗马法的现实性(有效性),归根结底在于其必须被实际的适用,以及由它产生的各种国家制度。从罗慕洛时代直至拉丁美洲法,罗马法虽然具有复杂的时空性,但在这其中它应该被予以了理解和接受。这样,最终“体系”(sistema)这一术语被运用,我们说这是有益的,因为它区别于“制度”(ordinamento)这一术语。如此,萨尔瓦多·里克波诺的一个观点得到了应有的发展,即法是“善良与公正的体系”,是“罗马法体系”;并且,特别指出的是,不能容忍那种“历史病”的罗马法学家们对盖尤斯的D. 1.2.1,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彭波尼的D. 1.2.2作了如此的表述:并非(分裂的)体系存在于历史中,而是(充满活力的)历史存在于体系中。

   6、反对概念的抽象化   法律实证主义,通过一些抽象的概念(尽管这些概念脱胎于一定的近代自然法主义)进行了相当的尝试,从而将法完全视为“国家主权”(sovranità statale)的产物:例如,国家、法律主体、法人等等概念。然而,我们是可以从这种充满了概念的污垢中解放出来,转而投向优士丁尼法的怀抱的。

   7、古代法学的具体化   优士丁尼所编纂的古代法学,通过一些具体化的概念而展开,例如:人(homines[7],母体中的胎儿就像他已经来到人世(qui in utero sunt, partus[8];同样,对于多数的人来说,则有人民(populus[9],社团(collegium),自治市(municipes),城邦(civitas),集合体(universitas[10]。对于这些概念,人们应该将其与“反抗”和自由原则相联系[11]

   8、罗马市民与外邦人   在更为古远的年代,外邦人就以具有了与罗马人相似的法律地位;而那种外邦人没有权利的论断起源于自相矛盾的近代观念。另一方面,罗马市民身份的确认政策也是逐渐地发展的,通过大安东尼皇帝的宪令,直到优士丁尼法典的编纂,外邦人这一概念最终被淘汰。

   9、城邦的扩张与对胎儿的保护   就城邦的系统扩张,除了其时空因素,对于其人口状况,我们不仅应该注意其对自由的推崇,和对外邦人与拉丁人身份的消除[12],而且还要关注对胎儿利益的保护[13]。这两条线索,在马尔西安的D. 1.5.5.2和D. 1.5.5.3中被结合在一起表达了出来:母亲的不幸不应该损害她腹中的孩子。

   10、反对个人主义   当优士丁尼的保护胎儿的基本原则被倾覆,以及在一系列法律领域开始了歧视外国人的政策时,城邦扩张的飞速发展就被民族国家的出现所中断了。在上个世纪,一位伟大的罗马法学家,巴西的奥古斯都·特伊科赛拉·德·弗雷伊塔斯(Augusto Teixeira de Freitas),至少是针对南美洲出现的(但源于欧洲的)否定胎儿人格与歧视外国人的倾向,表示了强烈反对,并产生了一定的历史影响。在本世纪的欧洲,特别是在意大利,我们已经遭遇了一系列的危机,既有关于“人格”(persona)这一概念的危机(这一危机致使在国际法、宪法和民法之间发生了冲突);还有关于“国籍或公民权”(cittadinanza)这一概念的危机(它使得外国劳动者被排斥在外)。

    罗马法上的关于城邦扩张的法学理念具有(潜在的)普世性质,与此相反的则是今天民族国家这一事实则人为地使其成长无力。处于个人主义的国家法律实证主义在今天越来越变得支离破碎,于是它不得不寻求对胎儿权利的限制,以及对外国人的歧视,从而使得市民权利几乎丧失了成长的可能性。

 

 

    罗马法明确规定了自然人这一概念的范围,它包括自由人和奴隶,新生儿和胎儿。

   在罗马法的制度体系中,如果我们注意一下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关于人的身份》这一章,我们就会发现,盖尤斯和赫尔莫杰尼安的相关片段中的论述,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的J.1.2.12.1和J. 1.2.12.3是一致的。

   在已知的罗马法制度中,应该特别加以注意和留心的是朱尼奥·布鲁托的观点,它出现在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当中,按照这一观点,奴隶的出生儿并不等同于动物,因此不能被当作孶息,因为人是不可能成为人的孶息的[14]

   还有一部可称为典型的法律,即《关于刺杀河投毒的科尔内利法》(Lex cornelia de sicarris et veneficis),它颁布于公元前81年。该法针对刺杀、投毒、预谋杀人等等属于杀人罪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惩罚制度,从而也抑制了对奴隶的杀害。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中,作为一项法律术语,一般的法律规定当中所使用的“人”(homines)这一概念包括了自由人和奴隶,并且,几乎用“人”取代了“奴隶”这一称谓。在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关于刺杀和投毒的科尔内利法》这一章中,体系与概念被严谨地结合在了一起,而该法规定,如果故意致使自己流产的妇女将被判处流放之刑。[15]

   事实上,自盖尤斯(或许更早)到优士丁尼,甚至就某种意义来说直到今天,“人”这一词语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有序。

   然而,符合法的精神的,有骨有肉的“人”的这一概念,在今天几乎被“法律主体”这一术语所取代,后者是一个比较危险的抽象概念,而我们要注意的是,“法律主体”理论,从其起源来看,不仅背离了罗马法,也背离了教会法的传统。

   我是站在主观主义的对立面来反对“主体”与“客体”的这种区分的,我始终记得对“身份”这一抽象概念持强烈批判态度的一位伟人 — 费德里科·涅斯哲(Federico Nietzsche),他极为反对“主体与客体相对应”这一观念。可惜的是,现代的法学家们与“反对抽象主义”这一立场还相距遥远,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罗马法的原始文献对抽象主义展开批判。

   对超越“主体”与“客体”这两个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比如在关于众神与各民族,关于人(自由人和奴隶,新生儿和胎儿)、动物和物的解释中,都可以找到。上述那种解释,从罗马法体系来看,正好与法理学相对应,它指明了“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对此我们可以在《学说汇纂》D. 1.1.10.2中找到这一表述。 

    与此相反,“法律主体”则成为了私人权利、国家权力和国际法上的权力,以及现今各种集体性主体权力作用于“法律客体”的工具。可以说,这是“反人文主义”的,而与这种“反人文主义”相对立的则是“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对此的罗马法解释就是:一个普世的法和具体而完善的法,这样,人类就能够从历史的角度真实地运用法。

 

三 相关的原始文献*

 

D.1.1.1pr. 乌尔比安,《法学阶梯》,第1卷。

       致力于法的研究的人首先应该知道“法”(ius)这个称呼从何而来。法其实来自于正义:实际上,就像杰尔苏非常优雅地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D.1.1.1.1

       有人可能称我们为法的祭司:因为我们耕耘正义,传播善良和公正的知识,区分公正与不公正,辨别合法与非法,不仅利用刑罚恐吓而且也通过奖励鼓舞的方式[使人们]为善;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真正的而不是表面上的哲学。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二卷)第127页至第138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出版)(电子版编辑: 张瑜瑜)

 



* Pierangelo Catalano,意大利罗马智慧大学罗马法教授。

* 第一译者系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博士研究生,第二译者系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

[1] 可以说,这种发展直至今日,依然具有个人主义和反普世主义的思想。

[2] Potissima,意思为“最重要的,最好的,最完善的”,参见盖尤斯的D .1.2.1。

[3] D. 1.1.1乌尔比安语。

[4] D. 1.1.1pr. 乌尔比安语:“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5] D.1.1.10.2和D. 1.1.2乌尔比安语, D. 1.1.2彭波尼语。

[6] D. 1.1.4、D. 1.1.5、D. 1.5.4、D. 40.11.2和I. 1.2.2。乌尔比安语

[7] D. 1.5.2赫尔莫杰尼安语。

[8] D. 1.5.26尤里安语, D. 1.5.5.2马尔西安语, D. 1.5.7保罗语,以及D. 37.9.1.15乌尔比安语。

[9] D. 1.3.32尤里安语,并参见D. 5.1.76阿尔菲诺·瓦罗语。

[10] D. 3.4.1和D. 47.22.4盖尤斯语, D. 3.4.7乌尔比安语,D. 1.8.6.1、D. 47.22.1和D. 47.22.3马尔西安语。

[11] D. 1.1.3和D. 1.5.4pr佛罗伦丁.语。

[12] 530年和531年优士丁尼的宪令,C. 7.6.1、C. 7.15.1和C. 7.15.2,“…他们是罗马市民的一部分:我们的城邦应该是扩大了,而不是缩小了。”

[13] D. 37.9.1.15乌尔比安语。

[14] D. 7.1.68乌尔比安语。

[15] D. 48.8.8乌尔比安语。

* 文献中《学说汇纂》第一卷的片段由罗智敏(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翻译;其余片段由翟远见(罗马第二大学博士研究生)翻译。

 

发布时间:20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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