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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研究  
 
[意]Antonio Saccocc io著 李超译:法律行为、适法行为和履行

一、.清偿作为债最自然的消灭方式

        “债主要因清偿应给付物而消灭”,正如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3.168中指出的那样,清偿是债最自然的消灭方式。根据我们所熟悉的理论,清偿指的是债的履行(adempimento)。事实上,直至上个世纪的意大利,人们很多时候仍倾向于将术语履行(adempimento)视为清偿(pagamento),甚至今天在所有的欧洲和拉美洲国家的民法典中,其仍然或多或少的被等同于清偿:清偿一词源自中世纪的拉丁语pacatus,意指通过清偿而获得满足的债权人。

        在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看来,尽管清偿与债的消灭的其它典型方式(债的免除、变更、争讼程序等等)之间没有同质性,但就债的消灭而言,他们之间并无不同。就这点而言,可以说代物清偿(datio in solutum)是罗马私法史上唯一的例外:如果我们将盖尤斯《法学阶梯》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相对应的片段做一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前者中的副词“主要” (praecipue)在后者中已不存在,这意味着盖尤斯将代物清偿视为区别于清偿的其它诸多债的消灭方式之一;而优士丁尼则将其视为债的当然消灭方式,即等同于清偿本身。[1]

        不管怎样,优士丁尼的上述片段例外的从本体论层面上,将清偿和代物清偿相提并论,并将清偿(即履行)描述为罗马法中债的消灭的典型方式。

二、清偿在罗马法文献中的两个含义

        在古罗马法中,作为一种债的特别担保,债务人最初在人身上直接受到债权人的约束,而solutio指的正是这种人身约束的解除。古老的术语Obligatio,正如其消灭方式一样,旨在实现这种人身上的束缚:ob-ligare(系、捆、束缚)、nectere(nexum)(用链拴住)、vinculum(约束)等等。因此,solutio意味着债务人通过消灭债务关系而真正摆脱人身束缚。

        我们可以合理的推定,这种古老的solutio在实践中并无方式和程序上的要求,因此其可能是“通常”(ordinaria)的消灭方式(清偿),或者任何其它可以达到相同效果的方式。

        事实上,这种债务关系的解除往往伴随着一定的程式行为(要式清偿、正式免除、要式口约的解除等等),而对这些程式行为而言,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与否很可能是无关紧要的:无论债务人是否给付了债的标的,只要其没有履行相应的程式行为就不能摆脱债的束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片段D.46.3.80——摘自彭波尼《论昆图斯·穆齐》第四卷中一段非常有名的论述——中,通过共和国时期的伟大法学家昆图斯·穆齐·斯凯沃拉的的观点,彭波尼几乎指出清偿是作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行为的形式无关这一点[2]。事实上在该片段中已经浮现出将债的消灭与债的产生相对应的规则——通过口头合同产生的债既可以通过相同的行为或者相反的口头合同来解除(即通过正式免除,该行为遵循严格的一问一答模式),同样也可以通过要物方式(re)来解除,即通过清偿(在此清偿指的是履行债务人的承诺)。

        因此可以说,大约在共和国末期时已经出现了具有解除债务效力且独立于行为形式的清偿。

        由上可见,solvere/solutio的含义在罗马法中经历了一次真正的变异,该变异使得其从一个含义宽泛的术语,即涵盖任何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转换为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即履行债务人的承诺。但由此也导致了其含义的摇摆不定,这在乌尔比安的D.50.16.176中显得尤其明显,在该片段中乌尔比安无理的强化了清偿(solutio)和债权人利益满足(satisfacere)之间的对立,而这种对立在罗马法文献中并不总能得到支撑。[3]

        无论如何,动词solvere的含义从此变为“通过履行债的内容而解除债务关系”(Solazzi)。如此,清偿便在实质上等同于债的履行,而这又成为其主要含义,并通过欧洲中世纪及之后17、18世纪的法律传统,最终融入现代法典中。

三、Solvere/solutio古义的残余

        就罗马法上的履行理论而言,上述古老的含义并非没有留下痕迹,甚至古典时期的罗马法也未能摆脱其影响。一方面,罗马法学家在著作中仍继续使用广义上的solutio(即任何可以解除债务关系的方式)。另一方面,这些法学家在采纳狭义上的solutio(即相当于履行)的同时,不但强调通过债务人给付实现的债权人利益的满足,更经常把债务人债务的消灭作为关注的焦点。

        就第一点而言,我们可以引述保罗(D.46.3.54)作为证明,在他看来,“solutio指的是通过任何方式实现的债务关系的解除”;又如乌尔比安在《告示评注》第58卷,即D.42.1.4.7中所说,“我们不应将已经履行债务的人仅仅理解为那些已经清偿了的人,而且包括那些通过争讼程序而从债务中解脱的人。”

        另外,这种古义上的solutio的法律效果(D.50.16.47)也得到了保罗的确认,在其看来,“单词解脱债务(liberatio)具有与清偿(solutio)相同的含义”。

        就第二点而言,毫无疑问在一些文献中罗马法学家采纳了相反的含义(即清偿等于履行),这些文献仍充满了疑点,但在我看来,这些疑点很容易用solutio的古义予以解释——根据这种观念,重要的不是债务人的行为,而是债务约束关系的解除。

         事实上,如果说履行指的是承诺给付的完成,那么我们即可由此推出债务人自己应通过履行义务性行为来实现清偿,即其自己能够启动解除债务关系的程序。但我们发现,罗马法文献中还存在着第三人履行的情况(显然这是对亲自履行的例外,即因债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约定),此时第三人的履行同样可以导致债务关系的解除。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履行可以在债务人不知情,甚至违背债务人意志的情况下发生:D.46.3.53,为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履行债务是合法的,因为市民法规定可以优化他人的法律地位,即使其不知情或对此表示反对;D.3.5.38,任何人一旦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行为,那么该债务人即从债务中解脱出来,即使其反对或对此并不知情。此外,相同的规则还在优士丁尼汇编作品的不同地方被多次予以重申(D.3.5.42,D.14.1.1.24,D.46.3.23.40,D.46.3.23.53),而且在几乎所有的现代法典中也都可以找到。(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180条)。

        上述规则显然违背了这样的原则,即履行是债务人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履行的主体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19世纪为应对批判而发展起来的理论也不过是一个肤浅的权益之计:事实上既不能将第三人视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第三人甚至可以违背债务人的意志);也不能将目的视为债的核心要素,而据此认为不管以任何方式,债都可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温德沙伊德)。

        相反,上述规则与solutio的古义完美的契合起来,其将清偿从债的内容中解脱出来,并找到了一个正当的理由来支撑盖尤斯的前述论断,即优化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是合法的,即使其并不知情。

        事实上,该规则强调的不是债务人的履行,而是通过履行所要实现的债务关系的解除。即其关注点似乎既不是债务人的亲自履行,也不是所谓的目的论:债务人履行也好,第三人履行也好,重要的不是谁履行,而是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这将使债务人从债务约束中获得解脱。

        在这个意义上,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否则将无法在逻辑上解释债务人的亲自履行行为。

        第一种是有关用他人之物履行的情况。依罗马法学家的通行观点,即使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乃他人之物,但如果债权人凭时效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或者将收到的钱与其自己的钱相混合(D.17.1.47.1、D.46.3.60)[4],债务人的债务也同样消灭。

        第二种是有关无行为能力人履行的情况。原则而言,在欠缺监护人帮助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有效的履行自己的债务,除非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使其不能合法有效的转移所有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给付原则上也是有效的,除非其不能合法有效的处置其债务关系(其行为能力的欠缺使其未被授予转移财产的能力,盖尤斯《法学阶梯》,2.84),此时,尽管给付是有效的,但债权并不消灭,除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消费了收到的钱款,如将其与自己的钱混合起来,或者其从该给付中获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债权人的债权并未消灭,但一旦其诉诸法律主张该债权,那么裁判官将授予债务人诈欺抗辩来对抗债权人:该规则得到了大量罗马法文献的证明。(除前述盖尤斯的论述外,还有D.44.4.4.4 ; D.46.3.15 ; D.46.3.47 ; D.46.3.66 )。 ……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四卷)第171页至第181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张瑜瑜)

[1] Gai. 3,168: tollitur autem obligatio praecipue solutione eius quod debetur; I.3,29 pr.: tollitur autem omnis obligatio solutione eius quod debetur vel si quis consentiente creditore aliud pro alio solverit (任何债务因履行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其它给付而消灭)。

[2] D.46.3.80(彭波尼《论穆齐》第4卷)契约应当按照订约时规定的方式履行。因此,我们订立的要物契约,就应当以交付实物的方式履行。如同我们订立消费借贷契约,应当以归还相同数目的金钱来履行一样。当我们订立口头契约时,我们或是以口头方式,或是以要物方式来履行。以口头方式履行是指债权人口头向债务人声明已经获得了清偿。以要物方式履行则是指实际交付允诺的物品。

[3] D.50.16.176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45卷:“……我认为solutio指的是任何对债权人利益的满足,相反solvere则是指履行债务人的承诺。”

[4] 就这点而言,还可以参见D.46.3.17;D.46.3.94pr

发布时间: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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