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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清林:论交易保证金──兼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启示

 

贾清林*

一、交易保证金的诠释

保证金,仅从字面上分析,应与保证密切相连,可以说就是用于保证的金钱或货币。一般的理解,保证金应是一方向相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为保证。其中,在市场交易中以担保现实或未来债务偿付为目的保证金,可称之为“交易保证金”,如期货交易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等;如果不是以债务偿付为目的,而只表明具有履行交易的诚意,不会轻易反悔、如反悔则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可称之为诚信保证金,如投标诚信保证金、认证机构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等;此外,还有一种国家主管机构基于管理需要依法向市场主体收取的保证金,如直销企业保证金、加工贸易保证金等,可称之为管理保证金。

尽管上述三类保证金均带有一定的担保意图,但区别还是很明显的:诚信保证金并非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只是表明缴纳保证金一方履约的诚意和能力;管理保证金是国家相关机构依法收取的,不允许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收取保证金实质上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行为;交易保证金基本限于民商事交易领域,基于法定或约定由债务人向交易相对方支付的,以担保(现实或潜在)债务履行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所述保证金均指交易保证金。

就交易保证金而言,在证券、期货、票据、理财、信用证、房地产抵押、汽车分期信贷、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大宗设备采购等市场交易中广为采用。但现有规定极其分散、笼统,主要散见于部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多仅涉及某一类交易保证金,并不具有一般性的规范作用;同时不少交易保证金并没有任何规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正因为法律法规对交易保证金没有统一、权威的规定,导致对保证金到底是什么也即其法律属性如何一直未有定论,继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金的裁判亦经常发生冲突。

如此,基于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行为的法律预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有必要对交易保证金的法律属性进行详尽的研究。

二、交易保证金法律属性分析

理论分析

保证金归属的理论困境

按一般的民法原理,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确保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1]由此,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或“人保”(以第三人信用担保)和“物的担保”或“物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担保)两个基本类别。

保证属于典型的“人保”,但保证变成了“保证金”,是否还属于担保呢?对此,一般认为保证金仍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措施,即“保证金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受偿的一种担保措施”[2]“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保证金抵偿,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这种债的担保方式称之为保证金担保”[3]

如果将交易保证金归属到担保领域,根据人保、物保二元划分担保基本理论,保证金显然应属于物保的范畴,毕竟保证金的财产属性没有人能否认,债权人对交易保证金应享有相应的担保物权。在将保证金归属为物保的情况下,就须进一步考察保证金应属于何种具体的担保类型。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五卷)第109页至119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4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刘劼

 



 

*    天津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1]   参见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2]   岑雅衍:〈保证金担保性质浅探〉,《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第43页。

[3]    赵可星:〈论保证金担保〉,《法学论坛》1999年第5期,第15页。

 

发布时间: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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