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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法  
 
韩宇 著:论《里斯本条约》后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制度的结构与职权变化

 

里斯本条约给欧盟理事会的轮值主席制度带来了结构与职权的双重变革,目的在于提高决策效率、增强政策连续性以及将欧盟理事会界定为专门的立法机构等。下文将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对比研究,呈现一系列变化所带来的效应与影响。

一、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制度的结构变化与实践

里斯本条约为欧盟理事会创建了“三重组合”式的新的轮值主席制度。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36条以及依其颁布的决议[1],欧盟理事会主席按照既存成员国列表[2]每三个成员国为一组,组成“三重组合”式的主席集团。每个“三重组合”任期十八个月,其中每个成员国分别担任主席六个月并全面主持除“外交事务理事会”以外所有其他分支机构的事务。在其任职期间,“三重组合”中的其他两个成员国有辅助义务。与里斯本条约前的单纯轮值方式不同,“三重组合”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增加工作效率,提高政策连贯性与稳定性,要求处于同一主席集团的三个成员国制定“轮值主席共同纲领”,尽可能避免因成员国个体偏好或能力差异造成机构整体政策多变。

“三重组合”式的轮值主席制度并不应被理解为“集体领导”模式,毕竟每个成员国分别独立主持全面事务六个月,并且他们并不是在共享领导权。在实践中,已经结束轮值的两届“三重组合”轮值主席都没有将其各自的十八个月任期在三个成员国间进行共享,没有体现出所谓的集体意志。那么,把这种领导模式理解为“合作领导”更为合理。

“三重组合”轮值主席制的运作细节及程序目前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文件作指引,轮值成员国们则在实践中摸索,试图为后来者建立可供借鉴的模式。里斯本条约生效后,“三重组合”的成员国们需要学会国家间合作与公务人员间的协作。第一届“三重组合”任期开始的一年半以前,西班牙、比利时和匈牙利便开始共同起草轮值主席“共同纲领”,随后成文了“一份十分详尽的文件以及战略框架和一分具有操作性的纲领,清晰地列出‘三重组合’主席国的政策优先项”[3]。类似地,从2008年开始,第二届“三重组合”的成员国便开始着手为迎接任期做筹备了。这两届“三重组合”轮值主席均在筹备期结束时均达成了“轮值主席共同纲领”,这本应是轮值主席国间合作与政策连贯性的良好开始。

然而,一旦轮值真正开始,“‘共同纲领’的实用性与特征却严重缩水了”[4]。主要原因是从筹备并颁布“共同纲领”到真正任职,特别是直到第三个轮值成员国开始任职,期间跨度太大,“共同纲领”无法反应时政与欧盟近期政策重点。这些过时了的“共同纲领”被束之高阁,轮值主席成员国也没有重新制定新的共同纲领,每六个月的单独任期中,三个成员国各自单独主政,彼此间并没有充分的交流沟通,这与里斯本条约前的单纯轮值主席制度并无异处。于是,“三重组合”制度所设想的成员国间的密切合作成为纸上谈兵,在现实中的应用意义至今并未显现。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五卷),第101页至108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4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陈范宏



 

*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欧盟法专业在读法学博士生。

[1]  欧洲理事会决议2009/882/EU,欧盟理事会决议2009/908/EU.

[2]  欧盟理事会决议2006/683/EC,附录1

[3]   MikeBeke, Review of the Belgian Rotating Presidency: from Political to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J]. SIEPS, 27/1/2011, p. 49.

[4]    Agnes Batory, Uwe Puetter, Consistency andDiversity? The EU’s Rotating Trio Council Presidency after the Lisbon Treaty[J].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20:1 1/2013,p.104.

 

 

发布时间:201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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