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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法  
 
张晓东:论欧盟法的性质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张晓东*

    内容提要:包括建立欧盟的国际条约、欧盟自己制定的各项立法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在内的欧盟法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突出表现,这种发展不仅表现在欧盟法扩大了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范围,还表现在欧盟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转化机制上创设了一种“自动”模式。通过这种自动的转化机制,将欧盟由一个国际组织渐次演变成一个统一的“国家”。欧盟法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必将对国际法发展的历程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欧盟法现代国际法国际条约转化   

传统国际法只能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有关政治、外交领域内的关系,并不调整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否则就是干涉他国的内政;现代国际法虽然将传统国际法的范围拓宽至经贸等领域,但国际法的实施仍然主要靠各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的方式自愿履行,国际法并不能直接赋予缔约国国民以权利和义务。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的欧盟法不仅仅是欧洲各国发展的需要,也必将改变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它不仅丰富了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深化到经贸甚至军事、外交一体化的程度,还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转化问题上创设了一种“自动”的机制。具体而言,欧盟各成员国在其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授权联盟立法机构为其制定本应由各成员国的国会制定的国内法,各成员国通过遵守、实施联盟机构制定的、能够在各成员国境内具有国内法地位的法令的方式实现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目的。同时,欧盟各成员国单独制定的国内法的效力低于欧盟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要受到欧盟机构立法的约束,故各国的国内法也是欧盟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随着欧盟法调整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并深化,欧盟的国家权能越来越大,最终可能演变成一个统一的“国家”。

    一、欧盟法的性质与范围

    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1]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2]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主要有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法国分别于1951年、1957年、1965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两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以及((合并条约》(布鲁塞尔条约》);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的旨在渐次消除国境关卡管制的《申根协定》, 1991年12月在马斯特里赫特欧盟峰会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3]

    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1]指成员国之间就欧共体及欧盟的建立与发展而缔结的条约,它们构成欧盟及其法律体系的基

故称之为“基础条约”或“基本条约”。参见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

角》,武汉:武汉人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2]参见张晓东:《国际经济法原理》武汉:武汉人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3] "the treaty of Lisbon Amending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and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全名译为《<修订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里斯本条约》。

 

(转载于中国知网,全文请于中国知网阅读)

电子版编辑:许剑波

 

 

发布时间: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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