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介绍:新私法学——从欧洲角度看两个国家的实践经验
作者Michael Milo
翻译 陶乾
原文发表于《欧洲私法评论》1997年第五期 第553-556页
A简介
耶林在1852年总结道,现代法学已经蜕化为一个局限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学科。“科学和政治的界限于法学中坍塌”,他认为这是一个可悲的现象——“这种现象费力而不讨好”。但是他也指出比较法重新成为各国的通用(universal)法学。而今私法上的通用原则出现了强劲的复苏趋势。欧洲法学出现了一体化趋势,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赞同这种看法。这体现在:学者们更加关注比较法,也更加重视欧盟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即为显例)。相当比例的法学学生至少会有一个学期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学习也体现了这一点。
有两个国家的实践证明了私法学的这一欧洲化进路:德国的“青年私法学者联合会”和荷兰“欧洲私法协进会(基金会stichting)”。我加入了后一个组织,也参加过前者的1996年年会。
下面,我将在B节介绍德国的实践,特别是他们的1996年年会,在C节介绍荷兰的实践,最后在D节对之进行比较评论。
B.青年私法学者联合会1996年Rostock年会
1645年一次海难后,格老秀斯来到了Rostock。遗憾的是,他在那里所作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情是死亡。彼时,Rostock大学已有250余年历史,该校成立于1418年,很多著名法学家曾在此任教,如耶林。1950年代,在前东德政权压制下,该校法学院被关闭。1991年,该校法学开始复兴,但仍困难重重。法学院不得不从零开始:他们没有图书馆,(西德的)法学家们也很少愿意来前东德地区任教。现在情况好多了。旧图书馆得到了部分翻修,还购买了新书(Dutch Asser comment即在其中),同时学者们也更乐意在此任教了。1996年,该校法学院主办了青年私法学者联合会的年度会议。
1990年起,青年私法学者联合会开始为德国私法学界所熟知。只有那些有志于学术,并已受过良好法学教育的法学家才能跻身其中。该联合会每年就不同主题组织一次年会,会员们可以就该主题提交自己的研究成果。该联合会致力于增强新学者之间的联系,并为其提供展示研究成果的机会。它的会员大多是德国大学的教席(habilitation)助理或者讲师(Privat-dozent),不过也有会员来自奥地利和瑞士。该联合会的年会每年由不同的大学就不同的主题主办。在为期三天的会议里,大约有10位会员有机会提交论文,并进行讨论。Rostock大学主办了1996年年会,其主题为德国民法典(the German BGB)百年纪念。
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获得通过,并于1990年生效。这结束了德国制定法不统一的历史,也结束了罗马法作为德国理论上的普通法(academic ius commune)的历史,尽管那时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已经持续了近百年。1996年会的第一篇和最后一篇论文都紧贴德国民法典这一主题。第一篇主要论述的是德国民法典的地位;最后一篇则着眼于未来,主要论述了制定欧洲民法典的可能性。其他论文则围绕其他话题展开。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与会者对私法和比较法欧盟化的关注。
第一篇论文的作者是明斯特大学的Hans Schulte-Nölke教授,主题是德国民法典自1986年诞生以来对德国社会的影响。来自Basel大学的Müller-Chen提交的论文是德国法与英美法在强制履行和赔偿责任(specific performance and actions of alternative compensation)上的差异与趋同。其他主题有:公司的侵权责任(Leonhard, Freiburg;Eckhardt, Berlin);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takeover of contracts)(Pöggeler, Tübingen);欧盟对奥地利自助游(package-tours)立法的指令(Peer, Graz);纠纷替代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solution)(Ebbing, Bayrcuth)。产品责任(Raab, Mainz)。最后一场讨论是Kieninger(Berlin)对未来欧洲民法典的预测。相比其结论(对未来的梦想),她提出的实现这一梦想的途径更具吸引力。她以欧盟条约(EC Treaty)为立论基础,主张通过下列途径实现私法的融合:部分调和(harmonization);确立一般原则(如,欧洲合同法原则);着手解决实际和制度难题。这篇演讲成为1997年在Mainz举办的私法欧洲化会议的序曲,该会议的主题是“私法的欧洲一体化:中期总结与前景展望”。
C.荷兰法学中的欧洲私法
今天,荷兰法学院的学生要想走上学术道路,就必须完成一篇博士论文。荷兰自1986年开始设立所谓的研究助理职位。这是结束4到5年法学教育后,在法学院通常可以得到第一个职位,同时也可认为是学术研究的教育资历门槛。助理(领有低薪)可在此进行4年研究,最后完成博士论文。这一职位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助理有机会参加各种重要的法学或方法论课题。。法学院有责任提供这种教育机会,但也有例外。
1992年以来,开始开展一项欧洲私法培训项目。这一项目涵盖了私法所有领域,目的在于降低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国别倾向。欧洲化包括欧盟法,一般原则,大陆法系的罗马法传统,比较法的欧洲化。每年会开展两个或三个不同主题的课题,如欧洲公司法,欧洲法律史,欧洲合同法原则指导下的欧洲合同法,欧洲破产法,私法学者眼中的欧盟法。即将开始的一项课题与比较法有关。各课题由不同的法学院主持,在主持法学院连续进行两天,在最热心的Utrecht法学院随机进行两天。课题中会有著名学者讲课(如,Kerameus和Beale讲授合同法,Lewis讲授欧盟法),也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研究助理偶尔也有机会在课题中提交自己(部分)的研究成果。
D.比较评论
德国和荷兰的实践存在相似之处。他们都很重视比较法和未来欧洲普通法,且都以私法为中心。后一事实提醒人们不要忽视国别倾向较少的法律领域。将其他法律领域排除在外就会把私法的发展同其他更具更欧洲化的法律领域割裂开来,如公法,而这些领域可能成为司法发展提供借鉴。德国和荷兰的实践之间也存有差异。德国的论坛由学术“菜鸟”自己组织,而荷兰则更依赖于法学院;德国主要关注的是助理们自己的研究,荷兰则主要由权威授课。我认为,不能说两者中的某一个胜过另一个,并将取代之。上述差异可能来源于法学教育的持续期间。德国初涉学界的学者已接受很长时间的教育,可能已经完成博士论文,因而经验更丰富。
应该高度赞扬两者重视比较法和新的欧洲普通法的做法。我们以此可以达到Zweigert和Kötz于1970年代提出的比较法的必要条件。青年私法学者如熟知旨在创设欧洲私法的比较法,那么经由从法学到法学教育,最后到整体上的私法的路径可使私法欧洲一体化的目标实现。如果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新时代的耶林,本文可以用某种形式的罗马法作结:“所有真正重要的东西都不会沉沦,无论它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已经沉落,它仍能像植物一样,当生命终结时,种子仍在土壤之中。当春天的阳光将它的萌芽唤醒时,它的时机就到来,便又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