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依此消除不同法系之间关于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引发的管辖和承认问题的法律冲突。
中国政府在2000年二次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国际条约的起草工作会议。由于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在专门管辖和承认执行程序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条约,仍然处于起草讨论阶段。
然而,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主持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是以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1968年条约为蓝本的。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条约的历史命运,从一个侧面论及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对于中国法律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和欧盟法律。本文从欧盟法律演变历史这个角度,详细研究了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法律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尤其是研究了在中国入世的条件下,中国法律生态化建设和多元化的法律适应问题。
本文正文分四部分: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法律的影响和结语。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长期以来,欧洲共同体有两种不同的涵义。广义的欧洲共同体是1952年《巴黎条约》建立的欧洲共同体、1958年两个《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① 狭义的欧洲共同体仅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正是基于关税同盟为基础和具有共同市场为核心的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在国际社会和国际舞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随着1992年马斯特里赫《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才成为一专有称谓出现在世界舞台(European Union, EU)。事实上,《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并没有当然代替《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也没有终止欧洲共同体的存在。相反,《欧洲联盟条约》明确宣布欧洲联盟是在三个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和尊重和确保“欧洲共同体建设既得成绩”(the achievement of the EC's structures and the legal )原则下建立欧洲联盟。②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表现在它的基本文件和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文件不同,形成共同体的内部法,几乎相当于内国法,对成员国有直接的法律效力。③ 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欧共体法律几乎适用于所有的经济领域。即不仅规范那些传统的市场经济活动,而且还适用于广播、能源、邮政等方面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
欧共体的在对外法律权利的几种方式,第一是保权留利(Reserved powers),④ 第二,平行权利,⑤ 第三, 调和混合权利(mixed powers),①第四,排他性的权利(Exclusive power)。②当然,上述权利不是静止不动的,随着不同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而由所不同和变化。③ 在组织结构上,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有类似国内体制的机关,④有代表欧洲共同体公民利益的和行使立法权的欧洲议会,和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具有宪法法院地位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特别是欧洲共同体法律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的效力,对成员国有直接的效力。
最近的EU的宪法草案的出笼就是好的例证,也是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又一显现。也就是说,成员国所固有的一部分经济和政治权利已转移个给欧洲共同体,即现在的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EU)。
(一)、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法律统一的原因和法律特征
在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的机构有着经济和政治背景,首先在经济上,其次在政治上。1993年1月1日,洲经济共同体实现了内部统一大市场之后,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条,共同体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共同体市场,逐步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谐地发展共同体经济水平,加强成员国的团结,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因此,从维护有效竞争的原则出发,共同体条约第3条第1款g项规定,共同体市场要建立保护竞争的制度。这一原则条款的具体化即是条约第81条至第86条。这些条款的目的是,禁止卡特尔,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⑥消除进入成员国市场的障碍,推动市场竞争,建立由竞争引导的经济秩序
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建设在欧洲共同体有深厚的经济背景,对外贸易贸易在欧洲共同体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出口占各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①原因是多元的:一是欧洲地域相对狭小,人口稠密,工业发达,但缺乏能源和材料,必须依赖对外贸易,二是政治利益趋向一致,不仅受到贸易大国的挑战,而且也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从历史上看,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法律统一大体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统一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的外贸易法律制度阶段
从统一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的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实施是欧洲共同体一体化的具体成绩之一,经过1952年的单一的基础产业统一运动之后,②经过1958年的《欧洲共同体条约》扩大到经济的各个领域,在1968年的关税同盟的基础上,欧洲共同体逐渐实现统一的各项共同政策,建立协调一致的经济法律秩序。这种协调一致的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方式是:制定统一的共同体法,协调成员国法律,使其趋向一致和成员国之间彼此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③ 经过40年的努力,统一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的外贸易法律制度阶段已经取得了十分注目的成绩:取消了成员国之间的有形和无形的边界,商品和其他生产要素——劳动者、资本、服务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流通。
这一时期,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特征和宗旨是双重的:开放和保护,体现了较强的现实性。一方面,与欧洲共同体对外贸易制度相一致,欧洲共同体主张统一的贸易政策。《欧洲共同体条约》关于统一的贸易政策宗旨中有明确的描述。④另一方面,欧洲共同体对外贸易制度和法律中的保护主义的倾向也是十分明显。例如, 为保护欧洲共同体的工业部门,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贸易保护法规,特别是弱势工业和农产品则不完全完全符合自由贸易的规定。这是欧洲共同体和其他贸易伙伴发生贸易纠纷的主要根源。
总之,这一时期,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特征是复杂的:存在多重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层面:第一、欧洲共同体作为一个以条约形式组成的类似邦联性质的国际组织存在着和成员国的分权问题;第二、欧洲共同体的有关立法是否符合欧洲共同体共同法问题,第三、欧洲共同体的国际法律人格是否有对国际法承认的问题,第四、欧洲共同体共同法和区域国际条约与国际条约的承认问题。就法律形式而言,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渊源分为基础性法规和实施性法规。①
第二阶段:从共同市场到经济货币的法律制度阶段
这一阶段始于二十世纪的70年代,这是深化共同市场的结果,通过《欧盟条约》这一法律行动,为从共同市场到经济货币的法律制度阶段提供了法律和机构的依据。具体的说就是建立经济货币联盟,实施统一的经济政策,建立统一的欧洲中央银行,发行单一货币,建立新的国际货币体系。一方面,从90年代起围绕石油资源的国际争夺愈演愈烈,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员的石油储量占世界总规模的80%,控制中东石油,世界上大油田就将统统由美国囊括。②
另一方面,美国借反恐保护石油美圆的体制及美国的金融垄断地位。美国凭借军事和政治方面的压倒优势长期强迫所有国家在进行石油交易时只能流通美圆,而不得用其他货币付款。欧元的使用和世界经济的变化,③美国不得不通过伊拉克战争再次显示自己的军事力量和政治力量,从而重新定义美圆以及美国金融体系的价值。④
1986年欧共体通过《单一欧洲条例》对《经济共同体条例》进行了第一次重大修正,决定发行欧元和详尽的时间表。这一时期自70年代到80年代后期,欧共体对外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并不断完善发展。对内,根据需要修改法律或者开拓新的法律,欧共体对外取代成员国出现在国际经贸关系舞台,一方面,参与国际经贸组织(GATT),另一方面,建立广泛的协定网。
第三阶段:进入90年代,欧共体进入最活跃的法律期,第一,随着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欧共体的产业的有效保护,建立了统一的关税体制。修订了一大批有关的公平法和贸易法。其目的是建立开放的欧共体的市场体系和更快捷有效的保护制度的平衡。第二, 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经济问题是世界发展的主流。欧共体必须建立已适应其政治意图的经济法律体系。第三, 和WTO的生效,欧共体建立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以适应自由贸易发展的国际潮流。
(二)、欧盟法律的法律形式
欧盟法律的法律形式非常独特,一是欧盟的自主立法,二是欧盟的各种协定,三是欧盟的基础条约。
欧盟的自主立法(EC autonomous legislations),又称欧盟的立法,即为实施欧盟的基础条约而以欧盟的身份独立立法。它的形式是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定(decision),不同的形式又不同的效力。① 条例(regulation)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普遍实用性和全面的效力。指令(directive)只是对特别的成员国发生效力。这成为协调成员国的重要的手段。②决定(decision)是对特定对象而决定的,只有特定的约束力。为保证其透明性和便于司法审查,根据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在官方文件公布。③
欧盟的各种协定构成了欧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的法律构架。就贸易而言,这些基本类别有三种。贸易协定(Trade treaty ),合作协定(Cooperation Agreement)和联系协定(Association Agreement)。
总之,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有超越国家的特征。法律的产生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区域化的特征。
三、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一)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概述
关于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尚没有统一的内涵和具体的内容。一般认为是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① 虽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没有完全的界定完善,但是世界的趋势,尤其是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②在此条件下,当务之急是,如何应对这种机遇和挑战。对此用当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市场和意识的关系,内国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如何建立全球化的统一意义的行为准则。③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内国法和全球化的关系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引发了司法标准的紊乱。如其说一元化的关系导致了内国法在司法主权的过分保护下排斥了国际法的存在,在世界自由贸易浪潮中,一元论被认为是空想,那么二元论的出现就使的有的国家的法律体系呈现多元的格局体系。如中国,由于香港的回归使中国的法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多元化的格局。
随着中国的入世和即将加入两个人权公约,法律的影响不仅在自由贸易环境下,而且还受到世界人权环境的影响。
(二 )、 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第一、欧盟的诞生极大地推动了欧盟法律由区域化向全球化发展趋势。它首先借助于欧盟内部统一体的力量,通过区域化立法的形势,把欧洲各国的分散的立法建立统一的区域化的统一实体法,以区域化的姿态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统一展示,从而大大提高了欧洲各国作为一个集团在世界济济的地位,构成世界法律多元化体系的重要一极。①其次,欧盟法律通过WTO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制度予以全球化的立法。②
欧盟对各个成员国的法律进行统一的计划性、法制化调节,对正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和强烈的指导意义。
欧盟对各个成员国的法律相对开放,同时对经济又有强烈的保护功能。如欧盟积极参加关税调节及削减的谈判,工业品的关税十分低,取消了对第三国的贸易限制,正如此欧盟在世界中的贸易量中的地位十分突出。
在欧盟宪政立法中区域化的发展尤其是显著。欧盟制宪委员会近日发表了规划欧盟未来的欧盟宪法草案。在宪政方面,欧盟未来的欧盟宪法草案预示着新的欧盟时代的来临。它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理事主席,精简机构,设立专职外交机构统一对外,使目前的成员国有效运转。是世界宪政历史上的又一盛事。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法,权利宪章,政策与功能,及对有关条约的规定,是对现有的条约重新立法和调整的结果。
第二、随着欧盟的国际地位的进一部提升,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
从传统上看,欧盟的法律体系淡化和其它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分歧,就像欧盟尽可能广泛发展和世界上所有国家及集团的贸易合作关系,而不论其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一样,这是欧盟的法律体系和美国法律体系的一大区别。
令人遗憾的是,随着欧盟的国际地位的进一部提升,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具体说,强烈的政治色彩出现在其法律体系中,尤其是出现在贸易法律体系。在欧洲巨变以后,和有关国家的协议和合作条款中,出现了有政治对话和政治合作的条款,明确了协议的内容和“政治、经济与法律改革的程度”,“尊重人权、民主、市场经济准则的状况”联系在一起。①
进一步分析这种趋势的原因就发现原因多元的。第一,随着欧盟的国际地位的迅速提高,导致其价值观的推行有着进一步的可能。②如最近的对伊战争的问题,欧盟和美国的不同就是例证,进一步说明欧盟的独特的价值观力求通过国际舞台和重大国际事件来表达。这是世界多极化趋势表现的诠释。第二,欧盟力求通过角色的转变在当今国际政治舞台上和政治秩序中发挥其主导作用,这也正是欧盟政治联盟的指导思想。③
第三、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几个标志性事件
纵观欧盟的历史,每一次历史的运动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形成了标志性的几个事件。历史上,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标志性事件主要是:1,1968年的《布鲁塞尔条约》,④2,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将欧盟制度和世界自由贸易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3,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建立世界性的国际条约统一全球的各国法律冲突,形成统一的世界示范法。
1,1968年的《布鲁塞尔条约》、由于各国管辖权和承认执行问题涉及各国的主权,因此,法律冲突是十分普及的事情。⑤在1968年,欧共体为加强司法合作进一步保护欧共体内国的合法权益而签定了《布鲁塞尔条约》。在第1条的范围中明确说明了条约的适应范围和事项。⑥ 该公约是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民商事管辖和执行方面规定的最为详细、完整的,也是适应范围最广泛的条约。⑦
2,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将欧盟制度和世界自由贸易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是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几个标志性事件之一。
众所周知,作为世界贸易多边法律体系之一的关贸总协定组织1994年已经运行了近半世纪。从历史源头上看,关贸总协定组织的许多框架和基调与欧盟制度十分一致。《罗马条约》的实质事将成员国的许多重要内容和协议从关贸总协定组织体系中分离,组成一经济实体,《罗马条约》赋予成员国和共同体对外排它性的贸易政策权,使共同体事实上具有了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的地位,进一步取代其内部成员国的地位,而由于共同体不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因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更便于推行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①特别指出的是,共同体并不是仅仅的成员国的相加,而是由于内部一体化建设大大加强了它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它于其他国家中的力量,尤其是谈判的要价,对世界立法产生影响。如中国的入世谈判就是一例。自1986年的申请开始起,中国和欧盟的谈判十分艰苦,对中国调整对外关系有较大影响,如中国修订公平法。②
正是由于大国利益的驱使,关贸总协定议题谈判涉及的法律政策受欧盟大国的直接影响,通过操纵关贸总协定议题谈判推行其价值和法律观。③当欧盟和关贸总协定发生冲突时,关贸所采取的务实态度,使的关贸(世贸)所采取的措施要么全盘接受欧盟,要么全盘拒绝。如果后者关贸(世贸)即将冒六原始缔约国退出的风险,损害多边贸易体制。④
综上所述,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当欧盟法律与全球法律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欧盟法律又极力推行其法律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务实的劣性中得以实现,这也许是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特有机制之一。⑤
四、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法律的影响和回应
当以中国二次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视角论及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时,我们应当将中国法律放在自由贸易环境下审视全球化的环境中国际法和中国法律的关系上,尤其时中国入世的环境下去理性思索中国法律和未来的走向。全球化的浪潮使人们倾向于接受国际法高于内国法的一元论。这就使的主权国家的司法独立和以某种优势左右的价值观念发生冲突,尤其是弱小国家的司法独立受到挑战。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互独立是应当相互独立,无等级秩序,二者相互支持和共同规制。
从自由贸易和司法主权的层面上看,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法律的影响是深远的。
长期以来,中国在欧盟的对外贸易中占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中国作为亚洲国家,既不象欧盟和非、加、美基于历史的文化渊源和经济关系那样,存有较深的联系,又不象地中海周缘国家与欧盟地缘关系那样重要,虽然自70年代以来到90年代初,中国和欧盟关系迅速发展,经贸往来频繁,但总的说来,欧盟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就像经贸关系一样不大。① 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拥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大国,特别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积极的迅速增长,中国成为欧盟最大的诱人的广阔市场。尤其是,在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下,欧盟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还受到双方共同推崇的独立自主外交政策和政治合作愿望的推动。②
基于中国在欧盟的对外贸易中占特殊的地位,中国法律受欧盟法律的影响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欧盟对各个成员国的法律进行统一的计划性、法制化调节,对正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和强烈的指导意义
欧盟对各个成员国的法律相对开放,同时对经济又有强烈的保护功能。如欧盟积极参加关税调节及削减的谈判,工业品的关税十分低,取消了对第三国的贸易限制,正如此欧盟在世界中的贸易量中的地位十分突出。2001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中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加快改革开放,实现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增长,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世界经济也产生积极的影响。研究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化和执政,在历史潮流面前,中华民族难以中国加入GATT/WTO的最后胜利为机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此,中国必须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保证经济的发展。
第二、欧盟通过对各个成员国的法律进行统一的计划性、法制化调节,高度发挥了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保护功能
综观欧盟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保护功能机制,欧盟不是通过非关税贸易政策手段来保护,如数量限制和封闭市场,相反,它通过修正法律和保护措施的立法,强化对第三国的不正当行为或者对欧盟及成员国的利益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予以制裁和限制。如美国的301条款就是通过国会立法加强建立保护机制。①这种法制调控和价值手段对中国入时条件下转化政府行政职能产生有益的影响。
第三、欧盟对外高度统一的法律制度具有高度的能动性,对中国建立排它性的济济保护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欧盟的立法机构依据统一的立法程序和监督机制,保护和惩治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和分配,克服成员国之间的不必要的内耗一致对外,提高了法律域外效力,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修改和调整,反映了欧盟对外高度统一的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这对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内国法制和提高了法律域外效力有借鉴意义。
当然,强烈的保护主义并不是完全合理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有着极不公平的影响,通过世界全球化立法将强烈的保护主义色彩的立法体系延续至其他内国法律体系中,对扩散和传播西方价值观念和法律思想,弱化多元化的世界文化体系产生影响。例如,自80年代新兴的贸易保护体系和保护主义的出笼,欧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正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及世贸组织产生的根本原因。①
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形势的突变使欧盟内部进行法律的统一修正,客观上使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强,尤其是代表战后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确立了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和体现其主张的各种规则和协议,欧盟成员国有义务改善国际贸易环境,实现贸易自由化,多承担一份责任。但是,欧盟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尽理想的。
基于此,中国应当加强贸易法的立法和完善,在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和体现其主张的各种规则和协议大环境中,汲取欧盟内部进行法律的统一修正的成功经验,保护脆弱的民族的经济和工业。
在应对中国因受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时,应着重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回应:提高开放程度,使改革继续朝这自由化机制发展;通过允许的机制尽力行使保护权,加强防范;作好保护性的回应,不能牺牲人权和主权作为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五、结语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表现在它的基本文件和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文件不同,形成共同体的内部法,几乎相当于内国法,对成员国有直接的法律效力。②
虽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尚没有统一的内涵和具体的内容。一般认为是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③
虽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没有完全的界定完善,但是世界的趋势,尤其是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欧盟的诞生极大地推动了欧盟法律由区域化向全球化发展趋势。
它首先借助于欧盟内部统一体的力量,通过区域化立法的形势,把欧洲各国的分散的立法建立统一的区域化的统一实体法,以区域化的姿态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统一展示,从而大大提高了欧洲各国作为一个集团在世界济济的地位,构成世界法律多元化体系的重要一极。①其次,欧盟法律通过WTO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制度予以全球化的立法。②
随着欧盟的国际地位的进一部提升,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
历史上,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标志性事件主要是:1,1968年的《布鲁塞尔条约》,③2,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将欧盟制度和世界自由贸易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3,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建立世界性的国际条约统一全球的各国法律冲突,形成统一的世界示范法。
综上所述,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当欧盟法律与全球法律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欧盟法律又极力推行其法律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务实的劣性中得以实现,这也许是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特有机制之一。④
论及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时,我们应当将中国法律放在自由贸易环境下审视全球化的环境中国际法和中国法律的关系上,尤其时中国入世的环境下去理性思索中国法律和未来的走向:
欧盟对各个成员国的法律进行统一的计划性、法制化调节,对正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和强烈的指导意义,高度发挥了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保护功能和对外高度统一的法律制度具有高度的能动性,对中国建立排它性的济济保护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在应对中国因受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时,应着重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回应:提高开放程度,使改革继续朝这自由化机制发展;通过允许的机制尽力行使保护权,加强防范;作好保护性的回应,不能牺牲人权和主权作为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刘星红,《欧洲共同体对外贸易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Hai liru U.S.'trade laws, laws press,1999,
[3],中国人民大学《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200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邵津,国际法[M],北大出版社,2000.
[5],慕亚平,当代国际法论,[M],法律出版社,1998.
[6],Daniel L. M. Kennedy, Jave (ed), the Political Economic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Law,[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7],WTO,《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R],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10mis_e/10m00_e.htm. [8],刘笋,《国际贸易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9],周道许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金融》[M],时事国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10],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M]编辑部,《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 [11],Daniel L. M. Kennedy, Jave (ed), the Political Economic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12],IAN Bronwlie, Principal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3],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 [14],China and WTO, (Accessed in January 2002), http://www.moftec.gov.cn/moftec-cn/wto/. [15],Cao peizhong,the principle of the WTO and Affection For China.[D]. Canberra, 2002 (unpublished at present).
①曹培忠(1965-),男,山东农业大学副教授,澳大利亚英联邦国际经济法硕士Cth Aus.LLM。主要研究方向:WTO、国际经济法及欧盟法。
① 《罗马条约》通常指《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笔者注。
② See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art a,b,c.
③ See the Robert Watt,Consie Legal Research, the Federation Press,1997.3, the EC's legal System. P239.The primary source is divide from the treaties of the EC and the documents of the treaties.
④与特别授权原则一致,凡是未授与欧共同体的权利由成员国享有。③ 从经济共同体到政治共同体的转变标志着欧盟性质的转变。通过1986年的《单一欧洲条例》对《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修正,这种政治化倾向得一实现。笔者自注。
④ 82年,又经过修正,成为区域性最重要的调节统一不同法律制度的区域性条约。笔者自注。
⑤ See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C,art.246.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statement of the case.
⑥ See the scope of the convention Art.1.
⑦See Hai depei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1999,wuhan University press,p 627,
① see Bull,EU4-1994,point 1.3.61 and 12-1994,point 1.3.98.
② 入世修律多达2718部。笔者自注。
③ 参见周汉民,关贸总论,1992,75。
④ See Oliver Long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GATT and the shortcoming,1999, Universuty press, 96-97.
⑤参见刘星红,《欧洲共同体对外贸易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242。
① See Eurostat, external trade statistical yearbook,1992, the percent of the trade from Chinas 1.56% in the EC's trade percent,p46.
② See OJ (1985 ) l250: in the 1980s the EC has provid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trade practice to improve the trade percent under the police of the co- operation and the good-faith.
③ 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刚好半年时海关总署发布的外贸统计数据:今年前五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达2215.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1%;其中,出口1159.9亿美元,增长13.2%;累计实现贸易顺差104.3亿美元,比今年前四月的累计贸易顺差82.4亿美元增长了26.6%。如果从去年12月算起,那么在六个月内实现的累计贸易顺差达125.4亿美元。这些持续增长的数据都在向世界发出积极的信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所期望的更大程度地开放、合作与自由贸易以及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正在获得回报。
参见《中国加入世贸WTO元年十大变局》,http://www.moftec.gov.cn/moftec-cn/wto/。
① John H.Jackson,William J.Devey,Legal question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hip,2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 1995, p817.
① 乌拉圭回合谈判涉及时间达8年和多个议题,其中消除自80年代新兴的贸易保护体系和保护主义是主要议题。
② See the Robert Watt,Consie Legal Research, the Federation Press,1997.3, the EC's legal System. P239.The primary source is divide from the treaties of the EC and the documents of the treaties.
③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200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51。
①参见刘星红,《欧洲共同体对外贸易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293。
② See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s commission model law to adopted the international enforcement and jurisdiction. 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依此消除不同法系之间关于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的法律冲突和主权问题引发的管辖和承认问题的法律冲突。中国政府在2000年的二次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参加了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国际条约的起草工作。由于了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在专门管辖和承认执行程序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条约仍然处于起草讨论阶段。
③ 82年,又经过修正,成为区域性最重要的调节统一不同法律制度的区域性条约。笔者自注。
④参见刘星红,《欧洲共同体对外贸易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242。
转载于法律图书馆www.law-li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