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
(意)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徐国栋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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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北京
PUBBLICAZIONE REALIZZATA CON IL CONTRIBUTO DEL CONSIGLIO NAZIONALE DELLE RICERCHE (CNR)?
本书的出版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资助
CORPORIS IURIS CIVILIS Fragmenta selecta
CORPO DEL DIRITTO CIVILE Selezione di testi?
a cura di Sandro Schipani ordinario di Diritto Romano II Universita' di Roma “Tor Vergata"?
I.3 SUL NEGOZIO GIURIDICO?
traduzione di Xu Guodong dell'Universita' di Scienze Politiche e Giurisprudenza del Centro sud-Wuhan〖JZ〗〗
说明?
《民法大全选译》的这一第一部分第三分册,把“法律行为”作为书名。在《民法大全》中,没有一个部分具有这样的标题;在许多现代民法典中,也不包括这一部分(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厄瓜多尔民法典》和《哥伦比亚民法典》、1870年的《墨西哥民法典》和1928年的《墨西哥民法典》)。而现代的法学著作通常包括这一部分,或包括一个法律制度赋予法律效果的一般前提的论述,而有些民法典也把它包括在总则部分(例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17年的《巴西民法典》——但该法典提到了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1984年的《秘鲁民法典》,该法典也提到了“法律行为”)。?
罗马法学家使用过Negotium一词。“Negotium”,意为“交易”、“行为”、“事务”。他们还使用过Actus 、Factum这些词。“Actus”,意为“行为”、“文书”。“Factum”,意为“行为”、“事实”。但它们在罗马法中,并没有专门术语的意义,它们仅仅在很少的场合获得这样的意义,而且是在与其他词相结合、与之构成了某种专业术语后才是如此(例如,Negotium gestio,"Negotium gestio",意为“事务之管理”,后转义为“无因管理”。Actus legitimus,“Actus legitimus”,意为“适法行为”,指符合市民法的行为。Actio in factum,“Actio in factum”,意为“基于事实之诉”。)。事实上,罗马法学家在法律赋予所有一般的行为以法律效果的前提(事件和人的行为)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个一以贯之的学术概念,由于这个原因,他们没有确定上述词语的专业术语的、协调一致的、精确的含义,而这是在中世纪和现代才完成的事情。?
但罗马法学家深刻地研究了意思问题,意思的正常形成及其正确表达问题,以及由此而来的它们的可能的缺陷问题、形式问题、原因问题、无效问题、附加因素问题、解释问题、通过第三人的行为问题,他们是在对各种类型的契约(尤其是Stipulatio,“Stipulatio”意为“要式口约”和买卖、遗嘱和Traditio,“Traditio”,意为“交付”。)进行的深入分析中完成上述研究的。尽管用的是另外的名称,他们也遇到了诸如无效行为向有效行为的转化,以便从无效中保全其在意思或原因方面的内核的问题。此外,由于他们对一个平等主体的社会的根本的、最高的和支配性的原则的接受,并由于他们在建构和体系化方面的出色的敏感,他们完成了出色的严谨的体系,这些体系,有的采用了含蓄的形式,有的仅仅开了一个头,它们可以构成后世的发展的基础。?
中世纪时代的法学家(注释法学派和评注法学派)和现代的法学家(西班牙的经院派法学家、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潘得克吞学派的法学家)利用了由罗马法学家完成的这一深刻的、极为珍贵的成果,他们选择并完成了在这一成果中确定的原则和规则,他们因此完成了某些原则和规则的要点的概括或其他原则和规则的要点的集中,这样,在从中世纪到现代的几个世纪中,这些体系被建构成了“法律事实”、“适法的法律行为”、“不适法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普遍的体系化的范畴,这些范畴的最重要的规则和可能是必要的例外得到了讨论和确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工作在现代达到了成熟,在19世纪完成的这一成果,尤其强调被个人主义地考虑的人的“自由意思”的价值。B.温德沙伊德曾把法律行为定义为“旨在产生法律效果的私人意思表示”。后来在20世纪,法律行为被强调为以法律行为达成的利益的自我调节,在最重要的方面,它被看作是行使“私人自治”的工具。?
本书对原始文献的选择,适应了上面谈到的构成罗马法的现代发展的观点,这是我在《民法大全选译》的第一部分第一分册的《致中国读者》一文中已经明确指出过的,(参见黄风译:《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它肯定是一个在大多数方面与古代法学家的和优士丁尼的阐述秩序和概念体系存在距离的声部,尽管这一声部是植根在这些阐述顺序和概念体系之中的。由于这一原因,在阅读这一分册时要注意:包括在这一分册中的原始文献,原来是关系到更加狭窄的问题的,例如各种契约的要义,转让行为或物权的设立,遗嘱、遗赠等等。一方面,这一分册受到其他分册中涉及到的、可以被改造为法律行为之范畴的合法的法律行为的原始文献的补充;另一方面,它被用来丰富各分册中涉及到的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论述,换言之,可以这样说,包括在这分册中的原始文献,可以被理解成“具有双重作用的读物”:首先,它是把每一片段的原始文献的内容下降到与该片段因之写作的特定制度的关系中的读物;其次,它是把每一片段的原始文献的内容加以概括,以便从中挖掘出一个一般的法律行为的规则的读物。?
原始文献的筛选工作,最初是由那波里大学的罗马法教授E.鸠弗雷(Giuffré)同事完成的,后来由我和A.贝特鲁奇博士加以补充。从拉丁文的翻译是由武汉的中南政法学院的徐国栋教授?博士进行的,经过了由阿尔多?贝特鲁奇博士和朱塞佩?德那其那博士组成的意大利工作小组的校对。这一工作是在罗马,在徐国栋教授?博士的经国家科研委员会资助的一个长的研究居留期间,在罗马第二大学(TOR VERGATA)罗马法教研室,在中国政法大学与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的协议的框架内进行的。这一分册的出版,也是在这一框架的范围内以国家科研委员会的资助实现的。???
桑德罗?斯契巴尼(Sandro Schipani),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教授,同时任该校的拉丁美洲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他还是萨萨里大学的法和罗马史教授、中南政法学院名誉教授、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成员。
1997年12月25日于罗马
目录?
1.各种法律行为 (1)?
2.行为能力(5)?
3.意思的正当形成和准确表示(6)
3.1 意思的形成及其表达(6)
3.2 虚假表示(8)
3.3 真意保留(13)
3.4 妨碍性的错误(13)
3.5 对事实和对法的不知(19)
3.6 意思的缺陷:胁迫(21)
3.7 意思的缺陷:欺诈(36)
3.8 一般的诈欺之抗辩(49)
3.9 对于前提的错误(56)?
4.原因(64)?
5.无效的法律行为(71)?
6.期限、条件、负担条款的设置(77)
6.1 适法行为(77)
6.2 期限(77)
6.3 条件(83)
6.4 负担(97)
6.5 附解除(Sospensiva)条件或终期的解除性法律行为(101)?
7.法律行为的确定和解释(104)?
8.通过第三人的法律行为(110)
8.1 意定代理(110)
8.2 法定代理(114)
附录一、原始文献目录(117)
附录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总目录(128)
附录三、《学说汇纂》所引用的古代作者及作品目录(156)
附录四、未被《学说汇纂》引用的古代作者及作品目录(169)
译后记(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