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概念
D. 28,1,1莫德斯汀:《学说汇纂》第 2 编 “遗嘱(testamentum)”是我们对希望在自己死后做的事情的意愿之合法表示(iusta sententia)。
二、立遗嘱能力
1、遗嘱能力的重要性
D. 28,1,4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 2 编 如果我们考察一个遗嘱是否有效,首先应当注意遗嘱人是否有立遗嘱能力; 其次,如果他有能力立遗嘱,则我们将进一步考察他是否依市民法的规则立的遗嘱。
2、立遗嘱人的年龄
D. 28,1,5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6 编 我们考虑: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从多大年龄方可立遗嘱?我们认为:男性满14岁,女性满12岁显然更为恰当。问题是:就立遗嘱而言,男性是必须超过14岁还是刚满14岁即可立遗嘱?例如:出生于1月1日的男性,在他14岁生日这一天立了遗嘱,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我认为它有效。
3、无立遗嘱能力之人:家子、聋哑人、精神病人、被敌人俘获者和被处刑罚之人
D. 28,1,6pr. 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7 编 处于父权之下的人没有遗嘱权。因此,即使家父允许他立遗嘱,但是,他不能合法地为之。
C. 6,22,11,1 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 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任何一个处于父权之下的人立遗嘱。但是,纵观有关家子的旧法,如果并非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们以任何方式立遗嘱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已依法被赋予了遗嘱能力的人。(531年7月29日,于君士坦丁堡,在兰巴蒂和奥莱斯蒂斯执政之后)
C. 3,28,37,1f 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 基于这些规则,我们规定:就军役特有产和准军役特有产而言,占有这些特有产的人可以依法立遗嘱,但是,仅限于在军役特有产和准军役特有产范围内的财产。他们又被依法赋予了一项特权:他们的遗嘱不因为“不合义务遗嘱之诉”而失效。(531年9月1日,于君士坦丁堡,在兰巴蒂和奥莱斯蒂斯执政之后)
D. 28,1,6,1 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7 编 聋者与哑巴不能立遗嘱,但是,如果在立遗嘱之后,由于疾病或者由于任何其它特殊的原因使他们变成了哑巴与聋者,该遗嘱有效。
C. 6,22,9pr. 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尤里安 尽管先人们对精神病人在其头脑清醒时是否可以决定其最终意愿存有疑虑,但是,我和过去的皇帝认为是可以的。现在,我们应当就另一个亦使古人疑虑的问题即遗嘱人开始立遗嘱时变为精神病人的情况做出规定。(530年9月1日,于君士坦丁堡,兰巴特和乌莱斯戴被指定为执政官)
C. 6,22,9,1 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尤里安 我们规定:一名遗嘱人在其实施立遗嘱行为时变为精神病人,其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是,如果是在他头脑清醒时立了遗嘱或者表达了最终意愿,或者上述行为是在他头脑清醒的时间内开始所为而行为结束时他的精神病状态尚未治愈,我们认为他的遗嘱或者最终意愿之表达应当有效。当然,他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立遗嘱的规则。(530年9月1日,于君士坦丁堡,兰巴特和乌莱斯戴被指定为执政官)
D. 28,1, 8pr. 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7 编 被敌人俘虏的人在敌人处立了遗嘱,尽管他已返回家园,但是,该遗嘱无效。
D. 28,1,12 尤里安:《学说汇纂》第 42 编 根据《克尔内里亚法(Lex Cornelia)》,在敌人处死亡的人立的遗嘱,如同他没有被敌人俘虏时一样要被确认是有效的。所以,遗嘱人的遗产归属于各个继承人。因此,奴隶被死于敌人处的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为继承人,无论他是否愿意,他都成为解放自由人和继承人。尽管他在这种情况下被不恰当地称为“必然继承人(necessarius heres)”。在敌人处死亡之人的儿子即使不愿意也要强迫他继承遗产。尽管我们不能将他们称为 “自家继承人(suus heres)”,因为当在敌人处的人死亡时,该继承人不处在他的父权之下。
D. 28,1,8,1 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8 编 如果某人被放逐,他在被放逐之前和之后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且在被判处放逐时他的财产亦要被没收;或者,如果这些财产不产生收益,则被给予债权人。
D. 28,1,8,4 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 18 编 被判处监禁或者斗兽者或者采矿劳役之人将丧失自由而且其财产充公。 因此,他们显然要丧失立遗嘱的能力。
4、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D. 28,1,2 拉贝奥:《由扎沃拉诺整理的作品》第 1 编 遗嘱人立遗嘱时需要的是大脑思维的完整性而非身体的健康。
C. 6,22,3pr. 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安皇帝致里奇尼奥 当大脑保持健康状态时,遗嘱人不因为年迈或者身体的疾病而丧失立遗嘱的能力。(294年4月4 日于西尔米奥,上述皇帝执政)
D. 50,16,120 彭波尼:《论库尹特·穆齐》第 5 编 在《十二表法》中有一段话:“当他就自己的财产立遗嘱时,这就是法律。” 这句话被理解为一种广义的解释,它包括: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进行指定,给予遗赠和给奴隶以解放以及对监护人的指定。 但是, 根据法律,根据立法人的权威解释,这句话又被认为是一种狭义的解释。
C. 6,23,24 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梅那 我们规定:无论是因为没有经验抑或因为粗心大意使遗嘱的部分内容写得含糊不清,对这一部分要给予删除。因此,如果在写明是遗赠之后又指定了继承人,或者疏忽了其它应遵守的规则,而这一情况的发生不是因为遗嘱人的思维问题,而是由于遗嘱公证人或者其他遗嘱书写人的过错,我们认为:不允许因为这一情况将遗嘱人的意愿全部推翻或者给予限制。(528年1月1日,我们的祖国之父优士丁尼皇帝第二次执政)
三、遗嘱证人
1、遗嘱证人的资格
D. 28,1,20pr.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1 编 谁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谁就不能成为同一遗嘱的证人。相反,受遗赠人 或者被写明是监护人的人可成为证人。除非他们有诸如是未适婚人、是处于立遗嘱人的支配权下的人的障碍。
D. 28,1,20,2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1 编 相反,人们可以问道:可对军役特有产立遗嘱的人之父亲是否能够被遗嘱人指定为遗嘱的证人。马尔切勒(Marcellus)在《学说汇纂》第10编中写道:“他可以这样做。”他的兄弟亦可以被指定为遗嘱证人。
D. 28,1,20,4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1 编 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态不正常时不能作证。但是,当他头脑清醒时他可以作证。在他患精神病之前作过证的遗嘱有效,并且依该遗嘱发生遗产占有。
D. 28,1,20,6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1 编 女性不能为遗嘱作证。但是,从有关通奸的《尤里亚法》的规定中又可以推断出女性能够作为证人,因为该法禁止由于通奸而被判刑的女性被指定为证人或者进行作证。
D. 28,1,20,7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 1 编 奴隶未经庄严的仪式,宜被认为不能作证,因为奴隶不能与自由人共同适用市民法或者裁判官告示。
D. 28,1,22pr.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我们可以有数个证人,其中可以包括诸如我和我的父亲以及处于同一支配权下的其他人。
D. 28,1,22,1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我们应当分析证人在签字时而不是在遗嘱人死亡时的身份和资格。他在遗嘱上签字时有资格作证人, 而后丧失了证人的资格, 这对他已签过字的遗嘱之效力没有影响。
2、遗嘱证人的封印
D. 28,1,22,2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当从同一个遗嘱人处得到封印并对遗嘱加以腊封后,如同用他人的封印进行腊封一样,遗嘱有效。
D. 28,1,22,3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如果腊封被遗嘱人损坏, 不认为实施了腊封。
D. 28,1,22,4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如果证人中有一名证人未签字,而是以封印盖了章,则他不再是证人。如同许多人经常做的那样,证人签了字但未盖印,同样亦不认为他是证人。
D. 28,1,22,5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 39 编 就腊封而言,我们是必须只能用环形印章进行腊封还是当没有环形印章时可以用其它的东西压印?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压印,但是最好是只用希腊人所讲的那种刻有字符的环形印章。
D. 28,1,23 乌尔比安:《论辩论》第 4 编 当被遗嘱人启封的遗嘱重新腊封好且七个证人在上面加盖了封印后该遗嘱并非不完善,相反,无论是根据市民法还是根据裁判官法,它都是有效的。
C. 6,23,12pr. 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安皇帝致马特洛尼娅 如果七名证人中有一名证人未出席,或者当着遗嘱人的面,全体证人们没有用自己或他人的封印腊封遗嘱,则依法该遗嘱无效。
(本文全文原载于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二卷)第1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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