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摘要内容来自刘家安译《买卖契约》(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学说汇纂第1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版。欲知更为详细的内容请阅读该卷全文。
一、买卖及其买卖契约的起源
D.18.1.1pr. 保罗《论告示》第33章
买卖源自于互易。因为起初并没有货币,也不存在一件物品被称为“商品”,另一件物品被称为“价金”的情况。通常的情形是,某些人缺乏的东西正是另一些人所富余的,因此每个人都是根据其对物品的当前需要的变化,以与己无用的东西换取与己有用的东西。但是,并不总是——而且也绝非容易——碰到下列情形:你有我想要的东西,而同时我也正好拥有你愿意接受的东西。为此,人们选择一种具有公开和恒久价值的物品,并通过以重量来确定价值的方法来克服互易的困难。这种打上公共印记的物品,以其量而不是以其自然属性供人使用和占有。此后,不再是两件物品均被称为“商品”,而是其中之一开始被称为“价金”。
D.18.1.1.1 保罗《论告示》第33章
但是,存有疑义的是,对于无货币的交易在今天是否仍然能被称为买卖,例如,我给你一件宽外袍,目的是获得你的一件内衣。萨宾和卡西认为这是买卖,内尔瓦和普罗库勒则认为这是互易而非买卖。萨宾以荷马的诗作为证据。这些诗句提到希腊军队用铜、铁和奴隶购买葡萄酒:
于是长发的阿开亚人购买葡萄酒,?
有的用铜块,有的用闪亮的铁块,?
有的用牛皮,有的用整条活牛,还有的?
用得之于战争的奴隶。
但是这些诗句看来强调的是互易,而非买卖,正如下面的诗句:
然而,宙斯,克罗诺斯之子,盗走了格劳科斯的心智,使他用金甲换回图丢斯之子狄俄墨得斯的铜衣。
作为对这一观点的支持,人们发现这同一位诗人在别处还说道:
用其占有之物购买。
内尔瓦和普罗库勒的观点更为正确:因为在买卖中,一者买,另一者卖;一者是买受人,另一者是出卖人;一者是价金,另一者是商品。而互易则无法对二者进行区分,无法分出谁是买受人,谁是出卖人。
D.18.1.1.2 保罗《论告示》第33章
买卖契约属于万民法上的契约,因此它因简单的合意而完成。并且可以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传达人或信件的形式达成……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四卷第1至第12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12月版)
(电子版编辑: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