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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比安:《论萨宾》第47编
如果一个人就给付奴隶史蒂古订立了一项要式口约并取得了如下担保:“你以信誉担保给付奴隶史蒂古或十枚金币吗?”尤里安说,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因为,他承担的债务会重于主债务人:一旦史蒂古死了,担保人就要为此付出十枚金币。马尔切勒进一步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不是因为他承担了重于主债务人的债务,而是因为他不是对本债,而是对另外的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因此,即使是对给付十枚金币的人也不能取得或者给付十枚金币或者给付奴隶史蒂古这样的担保。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无论怎样都不会重于主债务人,但是仍然不能取得这样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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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比安:《论萨宾》第47编
尤里安说:某债务人订立了一项给付一名奴隶或十枚金币的要式口约并取得了如下的担保:“你允诺给付我想要的奴隶或十枚金币吗?”这项担保无效。因为,担保人的责任重于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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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比安:《论萨宾》第47编
反之,如果债务人立了一项给付一名债权人想要的奴隶或十枚金币的要式口约,则可以取得如下担保:“给付你想要的十枚金币或一名奴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轻于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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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比安:《论萨宾》第47编
如果债务人就给付史蒂古和庞非罗订立了一项要式口约,而担保人则是就给付史蒂古或庞非罗提供担保,那么担保有效。因为,担保人的责任轻于主债务人。
Gai.3.113
副缔约人可以说的少,但不是说得多。因而,如果我在要式口约中说给10赛斯特兹,他可以说给5赛斯特兹;却不能说的更多。同样,如果我只缔结了简单的要式口约,他可以在要式口约中附加条件;相反的作法则不能。这种关于多少的规则,不仅适用于数量,而且适用于实践。实际上,立即给付某物是多,在一定的时间之后给付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