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2,1,2pr
保罗:《论告示》第28编
消费借贷不是以收回原物的目的的借贷(否则就是使用借贷或寄托了),但是,收回的应为同种类的物品。因为,要是我们借出的是小麦而收回的却是另外一种物品,如葡萄酒,那就不是消费借贷了。
D.12,1,2,1
保罗:《论告示》第28编
能作为消费借贷标的的是那些能够称量计数的物品。这样,我们就可以用物品的交付来设立债权;用偿还同种或同类的物品来履行契约。我们不能就除上述物品外的其他物品订立消费借贷契约,因为我们不能违背债权人的意愿,以向他借一件物品而返还另一件物品的方式来履行契约。
D.12,1,2,2
保罗:《论告示》第28编
这种一件物品从原来属于我,而变成属于你的契约称为消费借贷。要是不转移所有权,那么,就不产生债。
D.12,1,3
彭波尼:《论萨宾》第27编
对于用于消费借贷的物品,尽管我们没有在契约中规定要返还同等品质的物品,但是,仍然不允许债务人返还同种物品中劣于出借物品品质的物品。例如:借的是陈年葡萄酒而返还的是新酿制的葡萄酒。因此,尽管在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仍应返回与出借物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品。
D.44,7,1,4
盖尤斯:《法学阶梯精选》第2编
某人因消费借贷接受了物品,如果物品灭失了,那么,无论怎样,接受物品的一方都要为此承担责任。对于以使用为目的接受了物品的借用人,如果遭受了非人力所能抗拒的灾难,例如:火灾,山崩,海难,而使物品灭失了,那么,接受物品的人将不能对此承担责任。然而,接受物品的人要承担对物品尽最勤谨注意的责任。这一责任不仅止于应尽如同使用自己物品一样的主义,而是要尽所有其他家父所能尽的最勤谨的注意。在遇到不可抗力时,如果是由于接受物品之人的过失造成了物品的灭失,那么,他要对此承担责任。例如,为了请朋友吃饭而借了银器并带着这些银器长途旅行。如果在途中遇到海难或受到海盗或敌人的袭击使物品灭失了,那么,接受物品的人要对此承担责任。
D.12,1,22
尤里安:《论米尼奇》第4编
如果就葡萄酒的消费借贷提起诉讼,那么,应该按照哪个时间来计算价格呢?是以应该交付的时间为标准还是以争讼开始的时间或宣告判决的时间为标准进行这一计算呢?萨宾认为,如果没有确定时间标准,那么,就以出借方提出返还请求的时间为标准计算价格。那么,以哪个地区的价格为标准计算价格呢?萨宾认为,如果约定了返还地点,那么,就以这一地区的价格为标准计价。如果没有指定返还地点,那么,就以请求地的价格作为计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