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3,6,8
彭波尼:《论萨宾》第5编
当我们借出使用借贷物时,我们仍旧保留对该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D.13,6,15
保罗:《论告示》第29编
我们甚至可以将我们占有的他人的物品作为使用借贷的标的。尽管我们明知占有的是他人的物品,仍可将它出借。
D.13,6,16
马尔切勒:《学说汇纂》第5编
所以,即使是小偷或者强盗进行使用借贷,他们也同样依据契约享有使用借贷之诉的保护。
D.13,6,3,6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28编
在使用中能被消耗掉的物品不能被作为使用借贷的标的,除非借用者所借物品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富有而不是为了使用。
D.13,6,3,1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28编
如果返还了使用借贷物,而返还的是损坏了的物品,除非赔偿了损失,否则不视为返还。确切地说,当我们讲“不视为返还”时,是特指返还的是已损坏的物品而言的。
D.13,6,17,3
保罗:《论告示》第29编
由于使用借贷更多的是出于自愿和方便他人,而不是出于对金钱的需要,因此,使用借贷的期限及范围由提供便利的人,及出借人确定。交付使用借贷物之后,缩短使用期限,提起索回使用借贷物,不仅违背了你提供便利的初衷,而且在交付和接受交付使用借贷物时产生的责任同样不允许你这样做。因为,这一句成为了一个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契约了。因此,双方均享有诉权。这个开始只是基于单方提供便利及单方意愿的行为,在交付了使用借贷物后,就成为了双务契约并享有市民法之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