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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文献译文  
 
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有关所有权取得的部分内容

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有关所有权取得的部分内容[1]

 

 

1.因先占取得所有权

 

D. 41,2,1,1    保罗:《论告示》第54卷 

    年青的内尔瓦说,物之所有权始于对物的自然占有(naturalis  possessio)可被自然占有之物为在地上、海上或天空获取之物。因为这些物立即为首先占有它们的人所有。同样,在战争中获得之物、海上产生的岛屿以及在海滨发现的石头、宝石及珍珠,为首先占有它们的人所有。

 

D. 41,1,1,1    盖尤斯:《日常事务》第2卷 

    因此,在地上、海上及天空,即野兽、鸟和鱼,为猎获者所有。

 

D. 41,1,3pr.    盖尤斯:《日常事务》第2卷 

    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根据自然理性(ratio naturalis)归先占者所有。

 

D. 41,1,3,1    盖尤斯:《日常事务》第2卷 

    关于野兽和鸟,某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在他人土地上猎获它们并不重要。当然,如果某人想在他人土地上猎兽、捕鸟,土地所有人可以合法地禁止他进入其土地。

 

 

2. 因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D. 41,1,63pr.   特里弗宁(Tryphoninus):《争议集》第7卷  

如果他权人发现了一件埋藏物(thesaurus),就他为之取得埋藏物所有权的人而言,如果他在别人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他只为那个人取得了部分埋藏物;如果他在其家父或主人的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它便全部属于家父或主人。

 

D. 41,1,63,1    特里弗宁:《争议集》第7卷  

    如果一个共有的奴隶在他人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他是按各共有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份额为他们取得了它,还是按等份为他们取得了它?这同他人给予奴隶遗产、遗赠物及赠与物的情况相似。由于埋藏物也被视为天赐之物(donum fortunae)因而给予发现人的那部分,共有人按其对奴隶享有所有权的份额享有之。

 

 

3. 因孳息取得所有权

 

D. 22,1,25pr.    尤里安:《学说汇纂》第7卷 

    知道某块土地为他与另一个人所共有的人,未经其共有人同意或未通知其共有人便将在那块土地上获取的孳息变成他自己的财产,他所获得的部分不得超过其作为土地所有人所享有的份额。是他还是其共有人或他们两者播的种并不重要,因为所有的孳息都不是基于播种权而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被获得的,就像故意占有他人的整个土地的人不管怎样播种都不能将孳息变成他自己的一样,共有土地的占有人不能将属于其共有人的那部分土地的孳息变成他自己

 

D. 22,1,25,1    尤里安:《学说汇纂》第7卷 

    我在他人土地上播种了小麦,而铁裘斯善意地购买了这块土地,提出的问题是:善意购买人铁裘斯是否可以收取慈息?回答是,从土地上获取的孳息应被视同于奴隶通过其服务获得之物。因为在获取孳息时人们关心的是对土地的权利,而非对种子的权利。没有人怀疑,如果我在我的土地上播种了你的小麦,收获物及出卖收获物的价金将是我的。当然,善意占有人在获取孳息时享有与土地所有人一样的权利。此外,由于不管谁播种孳息都属于用益权人,因此就在获取孳息方面享有更多权利的善意占有人而言,他应获取更多的孳息。用益权人只能对已收获的孳息享有所有权,而善意占有人就像税地的占有人一样,可以对不管怎样与土地分离的孳息享有所有权。

 

D. 41,1,6pr.    佛罗伦订:《法学阶梯》第6卷 

    同样,根据同一规定,从我们所有的动物身上产生之物属于我们。

 

D. 6,l,5,2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16卷 

    彭波尼写道:如果你的雄马使我的雌马受孕,后者产下之马不是你的而是我的。

 

D. 47,2,62,8     阿富里坎(Africanus):《论问题》第8卷 

    我将一块土地出租给你,就像通常那样,要规定“其孳息将作为交付租金(merces)的担保而质押给我”。如果你秘密地拿走它们,有人说我可以对你提起盗窃之诉。同样,如果你把悬挂着的果实出卖给他人,买受人拿走了它们,它们将被说成是盗窃物。由于孳息在附着于土地时是土地的一部分,因此佃农能将它们变成他自己之物。因为佃农被视为在按照土地所有人的意志收取它们。人们对此持怀疑态度,因为当买受人以他自己的名义收取果实时,它们何以能变成佃农的?

 

 

4. 因加工取得所有权

 

D. 41,1,7,7    盖尤斯:《日常事务》第2卷 

    当某人以自己名义用他人材料加工某物时,内尔瓦和普罗库勒认为,加工者是加工物的所有人,因为加工物以前不属于任何人。萨宾和卡西却认为,自然理性要求谁是材料的所有人,谁就是加工物的所有人,因为没有材料就不可能有加工物,如像我们以金、银、铜加工一个盆,以你的木板加工一条船、一个衣柜或一条凳子,以你的羊毛加工一件衣服,以你的葡萄酒、蜂蜜配制蜜酒,以你的药材加工药膏,或眼药,或以你的葡萄、橄榄、麦穗加工葡萄酒、油或麦粒。然而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如果加工物能还原成原材料,那么萨宾和卡西的观点较正确;如果不能还原成原材料,那么内尔瓦和普罗库勒的观点较正确。例如,已加工成的一个盆可以被还原成原来的金块、银块或铜块,已加工成的葡萄酒、油、麦粒却不能还原成葡萄、橄榄和麦穗,蜜酒也不能还原成蜂蜜或葡萄酒,药膏或眼药也不能还原成药材。然而有些人说,从他人麦穗中脱下的麦粒属于麦穗的所有人。我认为此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包含在麦穗中的麦粒已具有其完整的形状,脱下麦粒的人因不是在加工一件新的物,而只是使已经存在的麦粒暴露出来而已。

 

D. 41,3,4,20    保罗:《论告示》第54卷 

    如果你用盗窃的羊毛加工一件衣服,那么鉴于原材料是盗窃之物,那件衣服也是盗窃物。此观点非常正确。

 

D. 17,2,83    保罗:《教科书》第1卷 

    应提出的问题是,如果一棵树生长在地界上,一块石头位于两块土地上,那么在树被砍掉时或在石头被搬掉时它按什么比例属于土地所有人?两块土地的所有人是根据它占据土地的面积按比例对之享有所有权,还是像属于两个所有人的两块金属熔合在一起而变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一样在它从地上被砍掉或搬走后具有一个不可分割的物体的性质而被不分份额地共有?符合自然理性的是两个所有人对石头和树享有的份额与树或石头所占的土地面积一致。

 

 

(全文原载于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三卷第1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出版。)  

 电子版编辑:陈范宏



[1] 该内容均选自范怀俊、费安玲译《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物与物权》(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即“冲刷地”(avulsio)一译者注

发布时间: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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