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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媚 | 天主教对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的影响


【作者与文章来源】

作者:李媚,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专业博士。

本文原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3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天主教对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的影响


同性恋一般是指“倾向于或只认为同性才有性吸引力、异性没有性吸引力的人”【1】。同性恋者是庞大的人群,从一些统计数据能看出其实际存在的程度,美国KINSEY调查显示,在美国37%的成年男性承认曾经有过同性性行为,女性的比例是28%。【2】意大利约有500万同性恋者,几乎占到总人口的10%。【3】同性恋是社会客观存在的一种事实,是跨文化普遍存在的现象。

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保护是世界人权保护亟须解决的问题。在欧洲,只有少数国家没有针对同性伴侣关系的规范,意大利便是其中之一。1986年至今,提交到意大利参众两院涉及同性伴侣关系的立法议案都未获通过。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就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未处理好二者间紧张关系,在宗教传统和宗教情感尚未成熟的时机,超前进行背离宗教的立法是导致失败的原因,这忽视了“宗教是社会进化中起决定作用”的观点。【4】法律不仅包含了理性和认识,也包含了信仰和情感。【5】天主教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排斥,使意大利在由法律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议题上已经滞后于其他欧洲国家。


一、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概况


在意大利约有500万同性恋者,大多处于“隐藏”状态,“只有当他们觉得自己的生活和行为与别人没有差别,甚至是‘善的’时,才愿意表明自己的性倾向”。【6】法律对同性伴侣关系给予多大程度的认可,直接关系到同性恋者能否真正平等、自由地生活在社会中,离开了法律对同性伴侣关系的确认和规制,同性恋者将处于社会边缘地位、陷入权利没有保障的危险境地。

(一)意大利同性恋者权利状况

遗憾的是,同性恋者权利保护在意大利还没提到法律的高度,国家没有名正言顺地谈论过同性恋者社会境遇和法律保障问题。在意大利法院最近有关同性恋者权益的审判中,【7】当事人抱怨说至今意大利政府还不承认他们的存在。【8】“法律身份”没有得到国家承认,更谈不上相关权利的保障。

1. 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

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在国际人权公约和《意大利宪法》中有明确规定。【9】虽然意大利的社会调查显示,90%以上的人赞成给予同性恋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但由于身份认同的缺乏,现实中存在大量基于性倾 向的就业歧视,同性恋者很难找到工作或连找工作的资格都没有。在最近的审判中,当事人欣慰地说:“现在他的‘配偶’可以找工作了。”【10】权利保障是一个全方位的体系,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承认会直接影响对 同性恋者家庭权利的保障,影响还会扩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权利领域。【11】

2. 不享有收养权

在意大利,同性伴侣不能共同成为父母,十几万名孩子只有单独的父亲或母亲,法律上的另一个家长不存在。同性伴侣的法律身份得不到承认,不能作为主体实现共同收养孩子的愿望,且经济状况一般也不允许。

3. 抚养权得不到保障

在孩子的抚养方面,同性恋者受到歧视。天主教传统观念认为, “同性的父母不能很好地完成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对孩子的成长不利”。【12】这样的观念直接影响了立法者和审判者,在意大利,离婚时同性恋一方很可能被剥夺监护权和探视权。13】在两个父母都是同性恋者的情况下,父母都被认为不合格而被剥夺监护权,孩子将会送到另一个家庭监护。【14】

4. 不享有医疗照管方面的权利

作为亲密伴侣,同性恋者不享有医院探视权、签字同意权、照顾权等。问题的症结又回归到他们的身份没有得到法律确认,既不是配偶或近亲属,也不是法律承认的伴侣关系。意大利没有规定同性伴侣的医疗照管方面的权利。

5. 在财产权方面缺乏制度保障

在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不是法律承认的形式,不存在对其权利保护的制度。“若一方想要结束同性同居关系,相关另一方得不到任何保障。”【15】一方死后,另一方也得不到诸如保险金、养老金和遗产分配等。现实中也常常因为财产问题出现纠纷。

20世纪以来,同性恋者权利意识觉醒,他们要求合法地位、社会认同和平等权利,出现了许多诸如“石墙骚动”等同性权利运动。在欧洲大环境下,鉴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各国对同性伴侣关系的立法趋势, 20世纪80年代始,在意大利参众两院也提交了许多有关同性伴侣关系的立法议案,但都未获通过。

(二)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概况【16】

法律是现实的需要,对待现实应持勇敢的态度,给予相应的法律评价,而不是回避它。对同性恋者身份认同和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促使意大利将此纳入立法议题。

1986年,参众两院的女性共产党议员联合“意大利同性恋者全国组织”(Arcigay),【17】第一次在议会中讨论了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

1988年,在Arcigay的持续施压下,律师Alma Agata Cappiello【18】和议会中的社会党人第一次提出有关“事实家庭”的法律议案。这一提议引起了新闻媒介的强烈反响,人们以“B系列的婚姻”称之。该议案包含了对同性婚姻的承认。这是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第一次在社会上引起反响。

在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议会中,基于欧盟对同性恋者权利保护的紧迫要求,针对“伴侣民事结合”的议题,议员们陆续提出的十几份立法议案都未列入讨论议程。这些议案的目的是“使同性之间、异性之间的同居伴侣和结婚伴侣之间是平等的”。【19】

2002年,Arcigay主席Franco Grillini针对“事实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建议提交到参议院,命名为“民事互助契约”,“目的是保护和调整他们自身的结合关系”,【20】基于这一契约,同居者可获得法定继承权,可决定在他们之间实行共同或分别财产制,可享有配偶之间的扶助权,包括法律规定的抚养和贍养津贴和补助。

2005年,参议员Gavino Angius提出的“民事互助协议和事实同居”的法律议案也未提交到全体会议审议。事实上,在该议案的第三部分规定了一系列有关事实家庭与法定家庭效力平等的条款,涉及人身关系、户口登记、医疗保障、一方受监禁时的司法协助、被剥夺权利和取消资格时的司法协助以及治疗同意权等。

2007年,有关同性伴侣关系的“民事互助协议”议案几乎要获得通过,还赋予新的名字DICO,【21】以便与法国的PACS和英国的民事结合相区分。议案的目的是给予事实同居者(不区分异性和同性之间)法律上的承认,保障他们在同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2008年,公共行政部的Renato Brunetta部长提出针对“承认异性和同性伴侣”的议案,命名为DIDORE,【22】意思是“同居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议案提交到最高司法委员会,但没有结果。【23】


二、立法失败的原因与天主教的消极影响


意大利多次承认同性伴侣关系、规范同性恋者权利义务的议案都未获通过,究其原因有政府的软弱短命,有立法策略选取失败等。而同性伴侣关系立法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必然涉及作为西方人立法价值取向的宗教问题。

(一)立法失败的原因与天主教的消极影响概述

天主教在意大利占据思想意识的主体地位,更有甚者,“信仰神学”认为教徒们应该依信仰而不是依法律来生活。忽略意大利天主教教会法的历史传统,漠视宗教给法律以精神、方向和获得尊敬所必须的神圣性,乃是历次立法失败的主要原因。法律的价值取向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首要面对的是来自罗马天主教会对同性恋的公开反对。针对同性伴侣关系的议案,教会呼吁议员们 “要带着圣经,要带着良知”去投票,认为教徒们不应该在关系到社会 伦理问题的事务上妥协,教徒中的议员们有责任对认可同性伴侣关系 的议案表示明确反对。

其他西方国家并没有遭遇来自教会如此强大的阻力,意大利有其特殊的宗教传统和环境。历史上,意大利一直受天主教统治,从没有外来宗教,90%以上的居民信奉天主教,教区和教职人员数目众多。天主教圣城梵蒂冈在罗马城内,其所有居民都信奉天主教。同性恋组织和同性恋者的一举一动都会收到来自天主教会的直接回应。2000年在罗马举行“世界同性恋者自豪大游行”【24】时,教皇立即在圣彼得广场公开宣布:“同性恋是反自然的,这一游行触犯了世界所有天主教徒心目中的价值。”【25】婚姻是两个异性之间排他的结合,这一宗教世界的传统 定义对一些立法者来说是不证自明的。

天主教教义排斥同性伴侣关系,认为“男人与女人结合是自然的,他们结合的感情可以被接受,男人跟男人结合是可耻的,会受到对这种 恶行的惩罚。因为这损害了对上帝的认知”。【26】立法的失败都是“由于宗教集团或暗或明表达出的否决,影响了两个政治联盟”。【27】人们很难否认天主教教会法对意大利的法律制度有过极大影响的这一事实,现 今这样的影响仍然存在。

法律草案被否决了,但意大利正在接受来自法学理论、天主教和全人类共同精神的思想冲击。【28】宗教与法律秩序在所有社会中都呈现紧张关系,【29】在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问题上,二者的紧张关系表现得更为彻底。“有关同性恋者权利的议案很难获得大众接受,很大原因来自于罗马天主教会对同性恋的不接受,教会对民众有很大的影响力”。【30】天主教的价值观本是“仁爱、平等、包容”,这种信仰人权的宗教价值观如何被调动起来反对“同性伴侣关系”立法呢?

(二)天主教对同性恋的传统态度

意大利历次有关同性伴侣关系的立法都由于教会干预而失败,原因在于天主教相信上帝在造物、立法、审判的时候都已经塑造好了人的性别,神所见证的婚姻家庭是亚当和夏娃这样的“异性结合”。天主教对同性恋的传统定义是:同性恋是男人之间或女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只认为同性才有性吸引力。这些行为违反了自然法,不是真正的性生活。【31】天主教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这已经作为默认的规律。

1.《圣经》对同性行为的谴责

依天主教解读,在《圣经》中谴责同性行为的词句不下20处,【32】例如,“利18:22”: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20:13”: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圣经》在第1页就写明生育是人类生活的基础。【33】

《圣经》中传统的家庭观念是男女结合,原始教义反对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认为生育是婚姻的目的,而同性结合无法生育,不能生产“虔诚的后裔”。在《圣经》中,同性恋作为一个可恶的违反自然的罪恶,应该被处死,不能进入天堂。【34】历史上,也有一些政府使用《圣经》 来证明他们镇压同性恋行为是正当的。天主教成了反对同性伴侣关系 立法的积极力量。

2. 天主教成为国教后对同性恋的惩罚

在西方,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对同性行为的惩罚也与罗马帝国皈依天主教有关。公元313年,天主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君士坦丁大帝(Imperatore Constantino)成为天主教徒。公元 342年,第一部禁止“同性恋”的法律颁布,规定任何卷入同性关系的人都要受到惩罚。天主教对同性性行为的惩罚影响了民事立法,在《迪奥多西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律改革中都禁止任何同性性行为,违禁会被处以死刑中的火刑。【35】查士丁尼皇帝《法学阶梯》对婚姻和家庭规定的基本要素就是男女结合和生育后代。【36】

中世纪欧洲被天主教统治时期,所有非异性性行为都被认为是违背自然(antinaturale)的鸡奸行为。【37】公元10世纪左右,随着天主教在欧洲大陆婚姻立法方面彻底取得主导权,同性婚姻成为了禁忌,甚至是犯罪行为。【38】宗教法认为同性性行为是刑法调整的范围。【39】天主教教会认为同性恋是可以纠正的受法律镇压的犯罪,应该受到限制。【40】欧洲社会在11世纪和12世纪没有作出任何改变,对同性恋者的惩罚或严厉或宽松,都规定在各国的公法当中。【41】

天主教占据西方思想意识世界的主体地位之后,同性恋被认为不符合教义,有伤风化,受到刑罚的残酷迫害。在社会上受到歧视,在法律上受到迫害,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

(三) 天主教对同性恋的传统态度与立法议案的冲突

“宗教信仰是社会制度的决定因素,甚至是社会制度的创建者”,【42】“同性恋违背自然天性,婚姻只能是异性之间的结合”这一宗教观念进入法理领域,成为依据“自然理性”而制定法的原则和价值取向,任何承认同性行为和同性婚姻关系的立法都不符合教义和自然法思想。【43】天主教浓厚的生育崇拜认为同性恋不能生育“虔诚的后裔”,同性结合违反自然神圣性,会损害婚姻和家庭的繁衍功能,是反理性的,也违反人们的传统价值观。【44】这也成为反对同性结合的重要理由。

历次议案的内容大多太急功近利——规定同性婚姻形式或将同性伴侣关系效力与婚姻效力等同。同性婚姻的形式必然遭到天主教的反对,认为其违背依据“自然理性”而制定法的原则和价值取向,即神圣婚姻或“天作之合”只能是“异性结合”。任何对婚姻家庭制度或是婚姻独有效果形成挑战的议案都很难获得通过。在法定婚姻层面为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或以“B系列的婚姻”来称呼同性之间的结合;或虽然有“协议的外衣”,但实质上将同性事实家庭与法定家庭等同;或规定了很多异性法定家庭才享有的身份和财产权利。这些内容都触犯天主教的核心价值,对传统婚姻和家庭观念形成挑战,背离当下人们的宗教信仰和情感,造成法律和宗教的脱离,故而以失败告终。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即使相关法律议案获得通过,也只会退化为僵死的法条。法律价值和宗教价值相互作用,【45】宗教价值必然影响政治和立法,阻止相关议案通过。

(四)天主教对政治和立法的干预

之前的历次立法中,天主教会对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态度较为强硬,并时常插手政治。2000年由于教皇谴责同性恋者World Pride游行是 对天主教价值的公开冒犯,原本政府提供的资金被收回,一些政治人物很快公开表明自己的“反同”立场,甚至以辞职相威胁。【46】

有待议会投票认可的同性伴侣关系议案,激起了天主教会的愤怒。教会指责有关同性伴侣关系的议案是“对家庭价值观的攻击”。并声称只有宗教情怀才能保证立法的精神、保持传统、维系公民的价值以及维护家庭的稳定,【47】教皇公开表示教会对同性婚姻的反对“不可妥协”, 并呼吁教徒中的政界人士坚守这一立场。意大利罗马天主教大主教团 (CEI)【48】会议向信教的议员们发出公开指示说,应该对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议案投反对票。宗教价值对法律价值的强烈影响,发展到极端便 是教会对立法等国家事务的直接干预。【49】

意大利的法律传统浸渍了天主教的影响,这早在查士丁尼皇帝皈依天主教时就得到印证。一系列法律原则与天主教的发展密切相关, 甚至从天主教教义和历史经验引申出来。天主教教会对同性性行为的惩罚不可能不影响到宗教立法,而《査士丁尼法典》深受教会法影响, 这也间接影响了如今西方的民事立法。【50】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宣称它们的效力部分地建立在对过去的延续性上。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不能抛开教会法的影响,不能抛开自己所处的特殊宗教环境。法律是 “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志”。历次同性伴侣关系立法失败的原因正是忽略了意大利社会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宗教力量,背离了《圣经》和天主教核心价值,议案的内容脱离和超前于现实,不符合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志。     

           

三、现今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中天主教的积极因素


法律既不是专断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天主教对同性伴侣关系的传统态度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认识的深入,以及对人权保护的加强等逐渐得到修正。同性恋“有罪有病”、歧视同性恋等观念逐渐褪去,取而代之的是人的自由发展、社会的多元化和人权保护的加强等。

(一)天主教传统观念的转变:同性恋非罪化、非病态和非歧视

天主教思想随着科学和人权发展与时俱进,不是其信仰的改变,而是对宗教基本教义的阐释顺应时代变迁,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以更好地指导现实生活。天主教对待同性恋者和同性伴侣关系的传统观念也 逐步转变为以顺应人的自由发展、社会多元化、人权保护的加强等。

1. 同性恋的非罪化

以非罪化为前提,才能讨论对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才能规范同性伴侣关系。自十六七世纪宗教改革以来,开始限制对同性行为的惩罚,将同性性行为与鸡奸和犯罪区分开来。【51】一方面是对教会势力严格限制,源于宗教信仰的一些法律被废除;另一方面是随着人类对自身认识的逐步提高,宗教思想也更为开放、人道。之后欧洲的几部宪法都确认了对同性恋者去罪化的趋势,废除了宗教裁判所的裁判。【52】

2. 同性恋的非病态

随着科学和医学研究的发展,人类对自身的认识逐步加深,天主教对同性恋成因的认识也不断修正。从认为同性关系是违背自然、本质上是混乱的,到认为虽然同性恋的成因还不明确,但“从人体学上来说 不是反自然的,倾向于不处以惩罚”,【53】“不可忽略的是很多男性、女性是表现他们天生的性倾向,他们不能选择自己成为同性恋”。【54】天主教对待同性恋的态度逐步客观化,不再认为是心理的、环境的和主观的原因决定成为同性恋。【55】宗教以一种科学的态度重新审视同性恋问题,对同性恋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

3. 同性恋的非歧视

近年来多次关于信仰的红衣主教集会都表现出反性倾向歧视的态度,提出了反同性恋歧视的议案:“我们对同性恋者受到的或还在遭受 的怀有敌意的言语、暴力行为的伤害表示痛惜。这是对别人的不尊重,损害了基于此建立起来的人们共同健康生活的基本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得到语言、行为和法律上的尊重。”【56】一些宗教组织也消除对同性恋 者的谴责,公开任命同性恋者作为牧师,活跃的同性恋组织出现在天主教活动中。

2000年意大利颁布了反对基于性倾向歧视的法案。【57】《意大利宪法》在“公民权利与义务”一章中也明确规定保障人的自由和隐私、禁止任何歧视。同性恋者的非病理化和非罪化,以及法律反对歧视同性恋,影响了社会集体意识对同性恋的态度,进而影响认可同性恋者权利的立法进程。

(二)对《圣经》和婚姻本质的重新解读

1. 对《圣经》中同性关系的重新解读

有学者认为《圣经》并不反对同性恋,“说到新约中有关同性恋的论述,我们知道新约是在希腊文化的环境下诞生,在希腊文化中同性行为被看作是通常的行为”。【58】从20世纪开始,教会中“关于信仰的主教会议”【59】就开始重新编纂有关同性恋和同性伴侣关系的教义细节。Franco Barbero作为前教士和社会活动家,其认为同性之爱的合约(同性伴侣关系)在宗教的维度下应当得到承认,只要他们是成熟的、忠诚的、自由的。【60】

对《圣经》中同性关系的重新解读,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认为同 性恋者不道德的观念。纵然与主流异性结合的道德观念不相符,但法律的职责是调整和规范公共秩序,维护可以接受的公序良俗,而不是捍 卫所谓的主流道德。何况,如今是一个道德多元化的社会,道德在不同的人那里有不同含义。

2. 对婚姻本质的重新解读

婚姻是一种终身厮守、有约束力的承诺。对婚姻本质从生育到情 感需求的重新认识,其生物学意义完全屈从于社会学意义,也促使天主教对同性伴侣关系重新考量,婚姻本身是社会建构而不是自然的结果, 所以同性之间的结合就不能说是反自然的。

天主教传统观念认为婚姻的目的是生育,现在看来是一种狭隘的观点,也得到了自身的修正。在人口超载、资源短缺、社会保险和福利 制度发达的今天,生育崇拜已失去人类早期的意义。婚姻与其生育功 能分离,法律不能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强调其社会繁衍功能,因此认 为同性结合不能生育“虔诚的后裔”的障碍不攻自破。

(三)天主教徒同性恋组织的努力

天主教内部一些主教和神职人员批评天主教对待同性恋者的态度不宽容,带有歧视性。【61】天主教神父Don Marco Bisceglia 1980年在帕莫(Palermo)成立了意大利第一个天主教的同性恋组织,【62】即Arcigay的前身。他谴责天主教会用宗教的和非科学的观点来看待同性恋现象。这些组织举行游行要求通过法律来惩罚那些基于性倾向的歧视,要求承认同性伴侣的民事地位,极力维护自己的结婚权,要求将其作为基本人权得到承认。 【63】

由于同性恋组织的努力,近年同性恋者与教会的关系有所好转,教会为遭到歧视的同性恋牺牲者组织祷告,为青少年同性恋者提供帮助。【64】天主教会和同性恋组织的进一步接触有助于双方互相理解和认同。同性恋者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参与者从同性恋者扩大到支持同性恋者的普通社会公众,同性伴侣关系立法的社会基础进一步扩展。宗教对同性恋者的“逐步宽容”给立法以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必须的神圣性。

(四)天主教对政治干预的减弱

随着对教会势力的严格限制,宗教和政治一定程度上分开:宗教管理“神”的领域,政府管理“世俗”领域。《意大利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与天主教会各行其政,独立自主。它们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65】规定。现在天主教对政治的干预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政治界的强烈反对,意大利议员Luisa Boccia说:“教会对议会事务的持续不断干涉是不能接受的。民众的宗教观点应受尊重;不过,宗教与国家应该分开。”

一些身为天主教徒的政治人物,也要求教会反思对待同性伴侣关系的态度。一些议员公开要求教会修改对待同性恋的政策;法国前总统萨科奇是天主教徒,他解除了教会对同性恋者的权利的处罚。【66】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表示支持同性伴侣关系。一些政治人物纷纷公开了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如冰岛总理、德国副总理、柏林市长等。

正如伯尔曼所言,在西方的传统里,要求法律不断变化以变得更加人道乃是宗教的根本目的,而促使宗教不断变化以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乃是法律的要旨所在。【67】宗教观念的转变,对婚姻本质的重新解读,以及天主教对政治干预的减弱,宗教在此时承担了促使法律变化以更加人道的任务,这给同性伴侣关系的立法带来积极影响。选择一个恰当的模式平衡好法律与宗教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构建一个健全社会的关键,因为其必须是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宗教信仰的结合。

(五)天主教传统思想转变的内在动因

天主教对同性恋者和同性伴侣关系传统观念的转变,使在意大利为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成为可能。宗教对同性伴侣关系立法从消极走向积极影响的内在动因是:随着科学和人权的发展,宗教对其基本教义的阐释作出修正,以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人对上帝的认识是逐步提高的,因此,人们对上帝启示的认识和阐释而形成的宗教思想,也必须随 着认识的提高而有所更新"。【68】

天主教信仰、对真理的认识与科学研究精神三者融合,随着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对同性恋成因认识的推进,促使对同性恋者去罪化 和去病化。人的道德自由化和人权的发展,导致认为同性恋是犯罪行 为的观点不符合人权观念,反对歧视同性恋者。人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普遍性道德权利,是人之为人的道德底线和价值基准,因此人权也是宗教的价值基准。

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也促使天主教及时调整其对同性伴侣关系立法的态度。21世纪初在欧洲发起了一场“所有人都不同——所有人都平等”(All Different-All Equal)运动,其目标是以平等为基本精神,突出多样性、赞美丰富多彩的差异性人生,尊重人的差异性。“每个人都有权利成为他们自己——成为差异和平等的他们自己。”【69】切实尊重权利主体独立思考、选择、践行或放弃其生活的权利。

天主教在意大利的社会一头牵扯着深沉的精神追求,一头掌握着大批教众,直接沟通信教群众的情绪乃至潜意识,使他们情绪相互感染,价值相互认同,行为相互激励。宗教对同性恋者和同性伴侣关系态度的转变使教徒和社会公众逐渐了解同性恋,对同性伴侣关系接受度提高。作为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社会接受度的提升,也促使社会人权运动渗透到法律领域,同性恋者权利主张应运而生,以请求平等化保护。

从对同性恋去罪化到将其作为一个非法歧视的因素,很自然就过度到对同性恋的立法保护上。【70】国内宗教环境的改善为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带来积极影响。从外部环境来看,欧盟各国为规范同性伴侣关系立法的趋势,以及欧盟对基本人权保护的要求,也推动了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的立法进程。


             

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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