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
如何看待同性伴侣关系立法,需要以一个法律人的平等和理性的精神对社会现实有充分理解,才能作出合乎历史规律的选择。就同性伴侣关系立法的意大利现实而言,其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接受程度、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对人的个性化发展的尊重等各方面都已经具备立法的前提。
1. 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制度总是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婚姻家庭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太古无所谓婚姻、蒙昧杂交的时代,到群婚制、对偶制和一夫一妻制,法律的新生无不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实需要。虽然历史发展中异性的结合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元素,但现今随着意大利本身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满足,其已经退居其次,人们对自身自由的追求更加强烈。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是对作为客观物质基础的经济发展的反 映,意大利现今的经济发展状况要求社会为人的自由和个性化发展提供制度保护,同性伴侣关系的立法正逐步改变着传统的社会结构。
2. 国家保障人权因素
《意大利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其第2条规定了“共和国承认并保障个体人权之不可侵犯”。第3条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国家应该消除限制公民自由与平等、阻碍人格充分发展的 经济及社会方面的障碍。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大多数人的反对而被剥夺,法的制定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意大利社会的共识。公正的法律应当超脱于社会偏见,它的眼中只有最本质意义上的人,而不是 经过社会分类的人,如同性恋者、异性恋者等。意大利从宪法和法律的层面要求去除对同性恋的歧视,给予对同性恋者平等对待,反映了社会 对多元化的容忍程度,也体现着人权的实现程度。“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被认为是21世纪人权领域的重大革命之一。”【104】
3. 社会、文化因素
意大利社会正处于人的感情生活丰富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和生活方式自主化的时代,传统的固守异性结合的观念受到冲击。平等权利主义和个人自由意识的发展使同性恋者个人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 注和尊重。这意味着对人之发展多样性的尊重,肯定个性发展、多元主义、自由人权和民主等基本价值,这不单单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政治和法律上的要求,“法律也只有能够反映出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 身自由、人格尊严、民主权利与自由,以及各项社会经济权利……法律的存在才是合目的的、有价值的、合法的”。【105】
法律要做的不是维护公众意识的同一性,而应当确保社会个体的正当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并不因其与主流意识不一致而受到不公正的 待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应该享有如此 行为的权利,因为“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或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性安排”。【106】同性伴侣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少数人群体及其生活方式的尊重与宽容也是一个社 会走向文明、开放、进步的标志。
(二) 天主教对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模式选择的影响
宗教与法律的紧张关系在所有社会中都存在,正如伯尔曼所言,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意大利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模式的选择必然在与宗教的紧张关系中寻求出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法律中有宗教因素,宗教中有法律因素,二者作为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不可能独立存在,作为天主教中心的意大利社会更是如此。如果人们以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来解释新的社会事实,确立新的社会规范,那么宗教价值观就不能死守僵硬的形式和传统,而要与时俱进、因势利导地顺应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
天主教传统的自由始终受到子女利益、家庭利益和国家或社会利益的制约,意大利民族长期接受天主教的洗礼,对同性恋者和同性伴侣关系的态度相对保守,对同性恋者排斥的历史较长,法律与其民族特性相关,特定民族某一长时间的历史经验将此民族引向特定方向。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天主教对同性恋的传统态度不断修正,从去罪化和反同性恋歧视,到对《圣经》和婚姻本质的重新解读,再到对同性伴侣关系以立法规范。鉴于意大利独特的天主教因素,对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模式的选择需要充分考虑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避免造成法律 与宗教的彼此分离。
(三) 同性婚姻模式的不可取
上述认同同性婚姻的法律实践,对提升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保障同性恋者的人格尊严、身份平等和财产权利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也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忧虑,激起传统婚姻捍卫者的抗议,引发人们对自由与秩序、法律与宗教、道德与法律、婚姻家庭传承与变革等一系列重大关系问题的重新审视。赋予同性伴侣结婚权是否会动摇人类数千年来所构建的异性婚姻的性别基础?【107】
1. 对同性婚姻的违宪性质疑
在意大利,缔结同性婚姻首先受到《意大利宪法》的挑战。同性婚姻引发违宪性质疑,其被认为是对《意大利宪法》有关婚姻定义的违反。【108】《意大利宪法》第29条【109】规定“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道德和法 律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认可同性婚姻的形式,明显有违“夫妻双方” 的婚姻构成模式。立法者将此条款规定在“社会伦理”章下,足见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道德、宗教对意大利社会和立法的深刻影响。
法社会学强调,立法机关若希望其所制定的规则行之有效,那么必须注重社会对法律的接受和认可度。对天主教而言,婚姻被披上了异性结合的“自然”外衣,也就缺乏质疑和动摇的可能性,同性婚姻会被认为是对自然正义的违反,赋予同性伴侣结婚权将会动摇数千年来所构建的异性婚姻的性别基础。在天主教传统悠久的意大利,同性婚姻不仅需要获得法律和社会伦理的认可,还得跨越宗教意义上的门槛,而法律、宗教和伦理三者的价值取向总是一致的。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作伦理、道德方面的衡量,因为“在所有的文化和思想体系中,什么是社会上合法的和非法的,关系到什么是道德上正当的和错误的,并且不管在哪里,道德法最终都建立在宗教制裁上面”。【110】我们需要保护的是那些“深深扎根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中的”权利。【111】在意大利这样的天主教国家,“天主教徒认为婚姻是神圣的,允许相同性别的人结婚会被许多人理解为宣告同性婚姻是一种可欲的甚或是高贵的生活状态。我们社会中多数人都没有这样的信念”。【112】尽管意大利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能广泛且普遍接受同性文化,但还没发展到要将婚姻制度完全平等地适用于同性恋。
2.强大的天主教势力的反对
意大利的天主教势力和民众广泛的天主教信仰比西班牙更甚。从历史上看,其天主教传统在2000年的历史中从来没有中断过。【113】从教徒人数来看,90%以上的意大利人是天主教徒,保守估计也有5000多 万。意大利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神职人员,有225个教区和总教区,且天主教的圣城梵蒂冈就在罗马城内。从社会民意来看,欧洲民意调查显示赞成同性婚姻的比例在西班牙是56%,法国是48%,而在意大利是 31%。【114】“一个合理和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遵守,乃是因为它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所尊重、或至少不会在他们的心中激起敌视或仇恨的情感。”【115】在意大利没有认可同性婚姻的民众基础,民众有关婚姻制度的信仰仍受宗教影响相对保守。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首先是因为习惯和民众的信仰,然后是法学家的活动,而不是依靠一个立法者的专断发展起来的。也正如伯尔曼进一步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16】
同性婚姻制度取得成功的荷兰有其宗教和社会环境的特殊性, “世界上大概没有一个国家像荷兰一样有极少的宗教信仰者”。【117】就社会接受度而言,82%的荷兰公民都认为应该赋予同性恋者结婚的权利。【118】荷兰公民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之所以会有那么高的支持率,可能因为他们本身就不把婚姻看得很重要。【119】这在天主教国家的意大利情况是完全相反的。
即使在法律已认可同性婚姻的一些国家,也对同性伴侣的监护权和收养权作出限制。一些国家还规定,同性婚姻注册官或宗教人士可以基于其宗教信仰、道德判断或价值观,拒绝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加拿大民事婚姻法》和《英国同性伴侣关系法》。可见,对同性结合的承认并不是简单的天赋人权,同时也是文化认同、宗教认可、道德接纳,受社会和历史条件制约,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在认为异性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结构性因素的意大利社会,同性权利的人权理论尚不足以实现同性结合者与异性婚姻配偶在法律身份上的平等。而民事互助契约模式——PACS作为一种过渡模式是意大利当下立法的明智选择。
(四)对PACS模式的选择
抛弃整个婚姻制度,赞同一种明确的契约化进路,这种进路使目前的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更为可行。当问题关系到公共秩序,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人类学、生物学和宗教的角度出发, 异性婚姻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元素。虽然现今社会对同性伴侣关系的认识加深、接受度提高,但立法者需要在伦理、正义、秩序之间进行审慎衡量。契约制度很好地回避了同性伴侣的身份问题,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规范。
PACS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由法律直接授予的,主要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这种将人身关系契约化的处理成为PACS制度的最大特色。虽然意大利没有像法国一样规定——同性之间可以约定结 合在一起的民事契约——PACS,【120】但意大利社会却有“将PACS引入到规范体系中,目的是让意大利适应整个欧洲趋势”【121】的需要。
1.选择PACS制度不存在违宪性问题
在意大利引入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的PACS制度,不会违背《意大利宪法》第29条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没有承认除异性结合以外的婚姻形式,但也没有否认其他的结合类型。PACS制度并没有触及《意大利宪法》中婚姻的定义,PACS的构建也不是宗教仪式,而是一个双方签名的简单契约,在内容上与法定婚姻制度存在很大区别,PACS用父母、配偶这些表述取代了带有性别倾向的爸爸、妈妈、妻子、丈夫等术语。只要“民事互助契约”双方有缔约权,那么就可以缔结PACS来规范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大利宪法法院在其2010年第138号有关同性伴侣关系的判决中也认为:“我们不认为实现这种渴望只能通过给予同性恋伴侣以平等的婚姻权。考察迄今为止认可了同性伴侣关系国家的立法,事实上, 真正的情况是大多数西欧国家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民事结合形式,而不是通过扩展婚姻的适用范围来承认同性伴侣权利的。例如德国、英国等都是这样的情况。”【122】从保护人的自由的角度,法律至少应该提供这样的选择,同性恋者可以在同居关系和PACS制度中作出选择,对那些愿意将自身的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的人,立法者有义务提供法律机制,让他们能更好地融入法律和社会秩序之中。
2. PACS制度带来积极效应
PACS制度促成同性伴侣之间的结合,一方面使他们之间的关系有法可依,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有助于伴侣关系的稳定性,这一同性关系是法律关系,如其他社会关系形式一样可以获得保障,并不是获得一个带有歧视性的纯粹性关系上的保障,而必须保障其结合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也为第三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同时,稳定的伴侣形式可节省社会资源。一项社会调查显示,同性伴侣可增长社会财富,节省收入的40%。【123】研究报告认为,同性之间伴侣关系的建立和获得认可,将有益于同性恋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124】对同性伴侣关系进行法律规制, 必然使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的接受度得到实质提升,更有利于社会的融合与和谐。
更为重要的是,缔结PACS实现了对同性恋者基本人权的保护。引入PACS制度,一方面不动摇传统的婚姻概念,另一方面把类似“配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扩展到PACS关系中,包括医疗探病、保险、继承、监护、家庭团聚、就业保障和死亡利益等方面。
《法国民法典》将PACS规定在“人编”下,但基于PACS的契约特性,以及内容多是财产性约定,笔者认为放在《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 “债”下比较合适,以尽量避开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误解,进一步划清与家庭、婚姻制度的界限。而面对“今天稳定的同居代替了家庭,那么明天就会是乱伦和娈童的合法化,只要是双方之间是达成合意的”【125】这样的担忧,则可以规定缔结和解除PACS应有一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法国也有学者认为,民事互助契约没有给同性伴侣法律上的身份, PACS不过是部应急之法。【126】虽然,PACS制度是一种不完整的立法模 式,但其“缓解了以前法律将长期的伙伴关系等同于陌生人而导致的困境”。法律的认可度往往依赖于社会的认可度,目前的情况是,在绝大多数社会中,人们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同性婚姻制度。他们能接受的是应当尊重任何相互之间所达成的分担责任和相互关照的严肃承诺,而不管作出承诺的当事人是同性还是异性。目前,西方主流的观点还没有准备赋予同性伴侣以婚姻的地位,所以PACS模式是实现同性恋者权利要求,平衡现实社会立法与宗教矛盾的妥协产物。这种模式创设了一种与婚姻类似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系,同时也赋予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空间。但是在一些与人身关系极为密切的领域,这一关系不能动摇婚姻制度所带来的独有效果,如在收养、亲权等领域。
(五)意大利法院的最新判决【127】——对同性伴侣家庭权的承认
虽然意大利还没有引入PACS制度来规范同性伴侣关系,但最近的判决承认了同性恋者的家庭团聚权。这在意大利法院还是第一次,为引入PACS制度开了个好头。
在诉讼中,这对同性恋者没有要求承认其婚姻的登记效力,而是要求承认其家庭权,要求适用“欧盟成员和其家庭成员的自由权和家庭权”的规定。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意大利人与外国人在西班牙缔结了同性婚姻,其“配偶”享有家庭团聚权,有在意大利获得居留的权利。【128】
意大利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历史性意义,这是第一个有法律效力的承认同性伴侣家庭权利的判决。【129】虽然法院的判决部分填补了规范的空白,但意大利总是在同性恋者权利保护的立法方面滞后,“这对一 个想留在欧盟之中的国家是不能接受的,必须保障同性伴侣权利。意大利议会有责任制定一个良法以维护公平”。我们对在意大利引入 PACS制度规范同性伴侣关系抱持积极预期,“对家庭权利的承认和个人自由的维护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基本支柱。意大利现任总理蒙蒂 (Monti) 领导的意大利政府必须让欧盟相信,即使在经济层面没有达到欧盟的要求,在民事法律层面是可以达到的”。【130】